為什麼是我被騙? 求償漫長「人生全歸零」

被詐騙後的人生,你能想像嗎?不管是遭遇交友詐騙、還是台版柬埔寨底下的投資詐騙,被害人們事後都面臨同一個問題-「漫長司法之路」。他們有些人失去積蓄,日夜兼差兩份工,還要花時間跟金錢成本打官司,同時得背負親朋好友指責謾罵,雙重壓力下,喪失對人的信任、生活的熱情,只能將希望寄託在法官判決,但求償遙遙無期,無奈感嘆「這些錢真的要的回來嗎?」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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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宇雅:「發生詐騙案件後,不是警察把嫌犯抓起來就沒事了,被害人將面臨漫長的司法過程,要多久誰都無法確定,他們將處於外在跟內在的雙重壓力之下,外在部分假設說開庭的時間跟上班時間搭不上,他們就得請假出庭,損失的薪水要算誰的呢?包含像是如果像是請律師的費用,以及如果法院跟他住家的縣市不一樣,這樣子來回的車資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至於內在的部分,他們可能失去對人的信任之外,可能還會遭受到親朋好友的指責,更重要的是他們背負的巨大壓力,就是這些錢真的能討的回來嗎?」

詐騙被害人家屬:「很頭痛啊,其實家人也整天都在問我說啊錢什麼時候拿得回來啊,我們家450萬能不能拿回來,100萬也好啊,其實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詐騙被害人:「覺得很自責這樣子,我又不敢跟其他的人說,因為我會覺得會被人家笑,妳是不是又傻又笨,就是覺得一直很憂鬱。」

不管是被騙多少錢,心情都是一樣的,無奈這些痛苦只能往肚子裡吞,要怎麼走出來又是一回事,因為每次類似案件一曝光,被害人們都會遭受到不公平的檢討聲浪,但我們都不是當事人,不了解他們當時是怎樣的處境,所以應該問詐騙集團是怎麼樣玩弄人心。

翻開超厚的起訴書寫了滿滿人名,對被害人來說是滿滿感慨,原本以為遇到人生第二春不是還很甜蜜嗎?如今那個他卻變成投資詐騙案的被告人。

詐騙被害人:「其實他們公司的人,其中有一個是他實際的老婆,就是一搭一唱啊,就是喜歡騙我們這些單身熟女啊,有小賺啊10幾%這樣子,你會覺得說他應該是正派的公司,眼睛又看的到,我們就會相信他是真的,存很久的積蓄啊,就是又去信貸,拿房子去增貸。」

已經不知道什麼叫正常生活,很久沒有發自內心的笑了,被這些債壓的喘不過氣、日子一團亂,現在兼差兩份工努力還錢、努力讓自己回到正軌,無奈還是會陷入憂鬱情緒,只能把希望寄託在司法,總能討回點公道吧?

詐騙被害人:「我們已經金錢損失了,還有失去了對生活的期盼,失去了對人的信任,失去了親情,有的人甚至失去了工作,或失去了房子,我們都失去這些了,我們不希望說法官再縱容這些嫌犯,在社會上繼續危害其他的人,那這些人只有被判幾年而已,被判個關個5、6年,關個10年我覺得太少了,真的是要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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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人證物證都有,對方罪名也成立,但其實被害人內心知道這場戰有得耗了,不奮力抗戰到底也不行,耗時耗力勞心都是看不見的成本,最壞的打算甚至是錢永遠討不回來,光一件假企業投資詐騙案都如此困難了,更何況有人面對的是大型詐騙集團!

被害人家屬:「2日的時候我們就匯入了一筆250萬,前一天我們也匯了50萬。」

另一名被害人被騙了450萬,一度以為是遇到老哏投資詐騙,直到收到起訴書,才知道自己的案件是台版柬埔寨詐騙案,主嫌藍道一手策畫,投資詐騙來的人頭戶,裡面放求職遭拘禁的被害人的錢。

詐騙被害人家屬:「聽說以前詐騙好像至少再單純的案子,也要花一年多追回來,那真的不敢想像我們這種案子那麼大,好像號稱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詐騙金額吧,要多久,而且現在收到法院的一些信函都會說人很多,還要調查我們要不要出庭,所以真的不敢想像。」

是啊台版柬埔寨詐騙案牽扯這麼多人,有些人連命都丟了,除了出庭中間調查程序就是一大工程,尤其每個人遇到的情節都不一樣,連局外人也差點淪陷。

詐騙被害人:「演到後面其實我說實在的,連我一開始覺得是詐騙的人,我都快要相信了,我真的都快要相信了,因為他們真的好真,所以我才意識到說,原來為什麼我的家人會被騙,而且很過分的是,當然現在的(銀行)行員他們也很機警,你去銀行要匯款,他們行員看金額大筆,他就會說欸你這個是要做什麼的,所以你現在只要說你要投資,還是你要幹嘛他們都會起疑,可是詐騙集團就直接教我的家人說,你就說你要轉工程款,你裝潢房子你要轉工程款。」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302條之1條文,並將303條及339條之4條文修正通過。

而通常負責這塊的都是集團的最基層幹部,台灣詐欺罪刑曾修法3次,2014年增訂加重詐欺罪,構成三要件分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是利用媒體電信網路傳播工具,刑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00萬以下罰金,現在多數詐騙案都適用,但審理上很少嫌犯會被重判,因為被抓的往往都是負責提領贓款的車手或是轉交贓款的水手,也就是整個集團分工中罪刑相對比較輕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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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被害人家屬:「老實說你說我們這些受害者,很在意他們被判什麼刑嗎?真的還好我們損失的是錢,我們當然是希望錢拿回來,雖然說真的老實講一開始如果他們願意還我們200萬,我們假裝沒這回事,講真的我們會同意啊,換做我們的立場,我們在乎的根本不是在於說他們被判了什麼刑啊,他們就是犯法了啊,他們被關無期徒刑,我的錢也還是拿不回來,重點是應該是要有一個法律去看說,好這個詐騙案發生了,我們應該要怎麼把錢追回來,或是怎麼樣按比例去拿回來,或是多久之內會拿回來,或是這些人他好他詐騙了這些錢,那最後他被抓到了,這個錢應該要怎麼去追蹤,那追蹤不回來要怎麼辦,是不是也許說好,政府可能也許要有一個防範機制,或是一個補償機制,當然不可能說我賠200萬,詐騙的首腦花光了,然後政府要花200萬給我,不是而是我覺得好像都沒有聽到有任何的法律,去保障這一個層面,那抓到人又如何判刑了又如何,我的錢還是拿不回來啊,你說這些受騙的人很活該嗎?老實說他們的手法真的太精明了。」

雖然有刑法沒收新制保障,檢方可扣押詐騙集團名下財產拍賣,第三人資產符合特定要件也能沒收,不過車手水手基本上都沒有錢,要用什麼來還?而首腦都待在國外遠端遙控很難抓,在被害人用血淚打官司求償時,恐怕幕後主謀們都還在開跑車住豪宅吃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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