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停職高虹安「連半薪也不給」?內政部揭露「這原因」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內政部把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後,為何連半薪也不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內政部29日說明完整原因,因為考量高虹安的財力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為何停職高虹安後連半薪也不給?內政部說明原因。(圖/高虹安臉書 )
為何停職高虹安後連半薪也不給?內政部說明原因。(圖/高虹安臉書 )

內政部表示,針對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憲法列舉的自由權利,如果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

內政部說,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地方整體施政與發展的重要推手,如涉案後,仍能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地方制度法定有停職甚至解職規定,這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也無違背。

內政部說明,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在合於憲法第23條所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時,自得以法律為適當的限制,不管是憲法第15條,或是第23條,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憲法第23條有明確規範,也就是牽涉很明顯的公共利益時,應按照第23條憲法比例原則予以規範。

內政部說,另外地方制度法第78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的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信任,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是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

內政部考量高虹安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且尚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顧慮,因此,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的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這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規定。至於高虹安要「慷國家之慨」捐作公益,也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維持基本生活」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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