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台鐵是「產業」工會出來抗爭?

作者:王傑

很多人會感到懷疑,為何台鐵有兩個工會?一個是在去年12月14日發動大遊行的企業工會,一個是在春節發動依法休假的台鐵產業工會,這兩者有什麼不同?是一樣的嗎?又為何不一起合作呢?這個問題,就必須從工會法的架構說起了。

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又看第七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通常國營事業跟民間企業都有一個企業工會,所以台鐵本身就存在一個企業工會,可是這個企業工會通常跟資方的關係是很緊密的!

資方會安排人手、會給予好處、會「循循善誘」,讓這個企業工會是處在一個「勞資和諧」的關係底下。

所以民眾也不難看到,在春節依法休假前,台鐵企業工會理事長跟台鐵局長還有交通部長,一起出席記者會說出「疏運絕對順利!」,上演大團結戲碼。

這樣的企業工會,通常也不是不做事,可是他們不會真正地改善勞工環境、傾聽基層的聲音,更不會去衝擊資方的底線!試想一個週休六日的工會理事長,有辦法體會輪班人員的辛苦嗎?想必是無法體會的吧。

同樣的情形發生在華航,也就是空服員職業工會,他們一樣是先攻佔了華航企業工會的第三分會,可是發現仍然沒用,資方還是不甩他們!

於是他們才成立職業工會,用外部職業工會的方式,只要取得該企業同樣性質的過半員工成為會員,就能取得團體協商門檻!即使沒到門檻,也會享有一般性協商權!如果不協商,那就可以做「爭議行為」。(亦即華航只要有過半空服員加入該職業工會,該職業工會就能代替會員行使協商權。)

這樣的方式在華航罷工後,取得了高度社會關注,也才產生了台鐵產業工會,還有郵政產業工會、高鐵產業工會這些組織等。也可以說這些機關長期都是被企業工會把持,基層員工的聲音無法透過企業工會來傳達,而勞動條件又不斷減弱,這些員工才會採取這樣的方式來爭取勞權。

這樣的方式好亦或不好,其實在勞動法上也有疑義,我國的勞動法通常都偏向企業工會,給予企業工會很多保障,但對於產、職業工會,通常都規範的很少。而產、職業工會能否取代企業工會取得合法的協商門檻,也是一大問題。

就以台鐵來說,員工進入職場時全部強制入會,雖然工會法第七條明定應加入企業工會,可是卻沒有制定罰則

那是否代表可以退會,加入其他的產業工會呢?以法理上和憲法上保障結社自由的觀點來看,當然是可以自由進入和退出的。可是現實上又沒有實際的案例:如集體退出企業工會,然後加入另一個工會。這可能有待後續實務上的案例說明。

也因此華航的空服員、台鐵、高鐵、郵局的員工,也才會在不滿企業工會的情緒下,出走成立產、職業工會了。因為這種勞資和諧的關係下,是根本不可能改善什麼勞動條件的,而每個月強制代扣的會費,又好像落入大海一樣沒有任何成果展現。或許各位朋友也能看看自己公司的企業工會,是不是真的有在做事和抗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