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情刺殺運將案 男房仲求交保法院不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愛慕女同事而持刀殺人的于姓房仲,以安頓年邁母親、植物人弟弟,且不會逃亡請求交保。高院認定,此家庭因素與羈押必要性無關,認定于男仍有羈押必要,裁定5日起延押2個月。

全案緣於,于姓男房仲去年4月間在台北巿萬華區持藍波刀刺傷林姓運將,林男去年7月間拔管後過世。

檢警原以為是一起隨機殺人案件,但北檢偵辦後,查出于男因愛慕江姓女同事,聽江女所言認為林男騷擾,進而決定執行殺人計畫,並趁機在林男計程車上裝設GPS追蹤器,去年8月間依殺人、妨害秘密罪嫌將他起訴,協助于男安裝GPS的江女一併起訴。

一審認定,于男持刀攻擊行為與運將住院期間引發病症最終死亡,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依殺人未遂、妨害秘密罪,判處9年8月;江姓女子妨害秘密罪遭判刑8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于男於二審期間認罪並請求交保,提及不想被延長羈押,希望法官可以讓他交保返家照顧年邁母親、安頓植物人的弟弟,他不會逃亡。

二審合議庭考量,于男涉犯殺人及妨害秘密罪嫌重大,於案發當天持藍波刀刺殺林男後,聽聞警方追呼,隨即逃逸,後來支援警力到達,才被制伏拘捕到案,可見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

二審指出,于男所稱家庭因素,與羈押事由或羈押必要性無關,審酌他所涉的殺人罪,對他人生命、身體及社會治安,已造成重大危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等,認為于男仍有繼續羈押必要,因羈押期在4日期滿,因此裁定自5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編輯:張雅淨)1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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