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錢劫殺前女友 男子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男子陳冠霖因債務纏身,108年7月間約剛分手的前女友到汽車旅館,以FM2迷昏前女友後再勒死,洗劫對方財物。一、二審均以強盜殺人罪判陳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與戴姓女子原為男女朋友,2人於民國108年6月間分手。陳男因債務纏身,覬覦戴女存款,同年7月間以分手後最後一次聊天為由,將戴女約到新竹市一家汽車旅館,趁隙在對方啤酒中加入FM2,戴女警覺後要離開時遭陳男勒斃。

戴女室友當晚頻頻以訊息叮囑戴女趕快回家,陳男看到後以戴女手機回覆「晚上我睡這好了」、「太累了」等內容,讓室友誤以為戴女仍安然無恙。翌日清晨,陳男再傳「可以幫我打卡嗎」、「剛起床」給室友,製造戴女還活著的假象。

判決表示,陳男殺害戴女後,用手機登入戴女的網路銀行帳號,轉帳新台幣10萬元到自己帳戶,並冒用死者的信用卡繳納電話費。陳男還用戴女皮包內的現金2次外出購買毒品,另持戴女提款卡欲盜領帳戶內的17萬元未遂。

陳男在偵審過程雖然承認殺人,一開始辯稱是感情衝動才下殺手,檢方查出陳男下藥後,陳男改口說原本計畫要同死。

一、二審認為,陳男先前並無重大犯罪紀錄,雖然犯行造成巨大損害而無可彌補,但殺人手段尚非殘忍惡劣,在審理時也表示對被害人父母很抱歉,對自己所為很後悔,尚未到罪無可逭,必須處以極刑而與世間永久隔離的程度,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方沛清)1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