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事不論)無力的直接民權

藍白所提國會擴權法案,明定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出席聽證會不得虛偽陳述等,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傳出罷免立委呼聲,還有公民投票複決作為救濟手段,但這些公民可直接行使的政治權力,因各種限制下,常令人感到無力…

先前提及的「原選舉單位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立法委員,非經過六個月後,不得提出罷免聲請書。」很可惜是已廢止的舊法,後來整合民選公職人員,統一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等於給了所有民選政治人物最低任期保障,明年才能罷免,很多議題恐早冷掉了。

罷免雖曾修法放寬些,但要發動仍不容易,過去高雄市長韓國瑜雖被罷免成功實屬特例,而近期的新北市長、基隆市長罷免案,前者已於五月底終止,後者進入雖第二階段連署但前途未卜,如此,藍委竟還想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上周五立法院會欲逕付二讀,雖撤案但仍在委員會審議中。

藍白擴權國會還想進一步限制直接民權行使,但人民幾無反制權力,而罷免也僅限區域立委,不分區立委制度精神是選民託付政黨,任免權在政黨。

公民複決,連署人數須達最近一次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逾二十九萬多才成案,投票後,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但公投法限制舉行時間,最快要到二○二五年八月才能舉行。

罷免若是發動,恐是藍綠互罷,最終誰多誰寡很難說,而公投又被限制舉行時間,緩不濟急,除選舉外的投票直接民權相關制度有如聊備一格,令人感到無能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