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延宕案件長達4年6月 竹院法官王榮賓被送懲戒

新竹地院把法官王榮賓移付評鑑。翻攝司法院網站
新竹地院把法官王榮賓移付評鑑。翻攝司法院網站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王榮賓2017年審理一起毒品案,因所屬合議庭誤判,導致其中兩名少年犯獲「公訴不受理」,經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王榮斌卻無故延滯該案長達4年6月,被竹院自律委員會依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移付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王法官有違失,14日決議移送職務法庭懲戒,建議申誡併罰俸1個月。

法評會指出,王榮賓2017年3月10日擔任該毒品案的受命法官,該案三名被告中,僅葉男成年,梁姓及許姓被告則是未滿18歲的少年,合議庭誤認梁、許二人未經少年法庭調查就被檢察官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公訴不受理」。

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發現少年法庭確有調查,一審判決有誤,2018年12月28日撤銷原審判決,發回竹院更審,竹院2019年2月12日將該案卷宗資料交原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翌日送王榮賓核示。

惟王法官未依竹院分案作業程序妥速處理,反擱置案件,直至遷調至嘉義地院的前2日、即2023年8月28日,才以審理單批示該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

竹院為此召開自律委員會議,認定王法官已違《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以及《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的應付個案評鑑事由,決議向法評會請求個案評鑑。

法評會認為,王榮賓無不宜承辦情形,卻未依《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分案基準》第14條規定履行法官職務,將案件妥速簽移適當的法庭審理,反遲至遷調嘉義地院前2日,才以審理單批示該案的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案件處理,使被告無法於合理時間內確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剝奪人民妥速接受刑事審判權利,亦使該案無從管考。

法評會指出,王法官顯然置辦案程序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未善盡及維護法官應勤勉、妥速執行職務的義務與形象,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影響當事人權益且情節重大,決議請求評鑑「成立」。

法評會審酌王榮賓無正當理由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違失行為態樣、手段、目的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定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壹個月(約10餘萬元)」,以昭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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