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設施不足 律師:華裔餐館應加強員工訓練

由美國餐飲協會主辦、人力中心協辦的「餐飲業法律風險座談會」8日在曼哈頓華埠舉行,近百名餐飲業者或員工參加;針對近日華埠多家餐館被殘障人士提告缺乏無障礙設施、要求索賠,伯盛仲合律師事務所商業訴訟部合夥人貢顯之表示,要符合「美國身心障礙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ADA)標準,最好的做法是加強員工訓練、加強與顧客溝通,以保障餐館權益。

華埠多家餐館近來遭同一特定人士舉報,指餐館不符美國身心障礙法案,缺乏無障礙設施,向業者索賠;由於華埠建築老舊,不少餐館因硬體設備問題而無法增設無障礙設施,讓許多業主苦惱。

貢顯之說,根據「美國身心障礙法案」,餐廳的擁有者或經營者必須消除「易於實現」(readily achievable)的物理障礙,即業主不需要花費太多費用或經歷太多困難;「易於實現」的定義依照營業的規模和資源而定,一般餐館中,進入餐廳的入口通道、桌椅高度和走道寬度、廁所加裝符合ADA的標準等,都可算是「易於實現」的範圍。

他表示,若某間餐館遭到律師針對不符合ADA標準提告,法院除了可要求業者改善,還可要求罰款;罰款是針對業主索賠,並不會因為公司破產就撤銷。

由於餐館被定義為「公共設施」,貢顯之說,雖然華埠礙於建築老舊或面積狹小,無法直接加裝無障礙設施,但業主應該確保殘障人士能使用「公共設施」。

他舉例說:「如果餐館太小導致殘障人士無法進入,業主可提供在街邊用餐或外帶選項;如果殘障人士無法閱讀菜單,也可以由員工念給顧客聽。」

貢顯之強調,雖然餐館設施可能有不當之處,但雇主應該加強員工訓練,以溝通方式解決問題,同時也可以保障自己。

建築公司SCK Team Worl Corp.主席邱振誠則說,紐約市在消防法規與ADA規定上,也會根據建築的大小來判定,基本上若室內可容納人數超過75人,相關規定就會比較嚴格;但在75人以下,要求就會有所不同,建議業主可向專業建築公司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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