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審稅制6%隱匿房地交易所得額及規避查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該轄區某公司利用擴大書審案件之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式,是以其本年度收入淨額加上非營業收入總額,再乘以擴大書審率純益率(6%或7%)後為課稅所得額,隱匿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及規避查核。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之房地合一交易所得者,不能合併計算全年所得額,部分營利事業利用上揭計算式,申報本業之本期營業淨利為負數,加上出售之房地合一所得額,再減非營業之支出後,以高於擴大書審率申報課稅所得額,涉嫌隱匿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及規避查核。\\;
該分局舉例,某公司109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為11,380,815元,該公司申報營業淨利-2,900,286元,非營業收入總額(含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申報1,546,100元,申報課稅所得額1,034,153元【(11,380,815+1,546,100) *8%】,申報純益率8%已超過擴大書審純益率6%,企圖規避稅負及查核。

此外,經調帳查核受查公司之營業收入部分,無法提示帳簿文具供核,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8%核定營業淨利910,465元,非營業收入總額(含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申報1,546,100元,非營業支出申報32,388元,經核買賣合約書、實價登錄及相關成本費用,及利息收據憑證,尚無不符,核定課稅所得額為2,424,177元(910,465元+1,546,100元-32,388元),應納稅額484,835元,應補稅額278,005元,核定純益率18.75%。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率純益率(如6%或7%)申報全年所得額,該公司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者,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先依擴大書審率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再加計該筆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為課稅所得額,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