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結算申報 常見短漏報收入
部分營利事業常因誤解法令或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就其相關收入,除有法令特別規定外,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一一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為免營利事業因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相關申報規定,並勿遺漏:一、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稅者除外)。二、保險理賠收入。三、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四、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五、外銷出口收入。六、海關退稅收入。七、違約金收入。八、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時,應特別注意審視申報情形,避免短漏報各項收入,惟申報後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