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違反消安 最高直接開罰30萬
立法院院會5月30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針對營業場所部分,明定如有重大違規將逕行舉發,開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得按次處罰;嘉義縣消防局提醒,請業者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嘉義縣府消防局指出,109年4月26日北市林森錢櫃KTV大火、110年10月14日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以及112年4月26日彰化聯華食品工廠大火,因應上述案例,為強化消防管理,有必要提高違反消防安全設備維護或防火管理罰責,並賦予第一線同仁勒令停工的公權力。
消防局表示,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因應社會需求,為強化場所自主救災必要性,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防焰性能認證管理、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申請火災證明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規定,由相關子法提升至法律位階。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今年經內政部修正發布,明確規範「歇業」或「停業」場所,應於每年5月底前辦理1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另應先「改善缺失」再「合格申報」,落實安全設備維護;至於營業場所部分,如有重大違規將逕行舉發最高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消防局籲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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