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黃珊珊是「未曝光的賴素如」 楊實秋判賠36萬元

台北市前議員楊實秋2013年仍在任時向《時報周刊》爆料,指親民黨籍市議員黃珊珊收錢為太極雙星董事長何岳儒向台北市府關說,媒體報導稱黃珊珊是「未曝光的賴素如」,高等法院30日二審宣判,判決楊實秋須賠償36萬餘元並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

該案在一審時判決楊實秋、《時報周刊》、總編輯黃樹德及記者劉建宏連帶賠償50萬元,並登報道歉,且楊實秋需另外賠償20萬元給黃珊珊,但上訴後,《時報周刊》已與黃珊珊和解。

判決指出,《時報周刊》第1839期的報導「5官員向楊實秋爆料:黃珊珊是未曝光的賴素如」,內容提及,「早在2009年,黃珊珊就帶著何岳儒想要跟郝龍斌碰面;另外,太極雙星團隊沒有在2月21日期限之前把保證金匯過來,黃珊珊也提前傳簡訊給郝龍斌自清,此舉根本是做賊喊抓賊。」報導還提到,「這位副市長雖然沒有直接點名黃珊珊,卻提醒楊實秋,可以去查查有律師身分的市議員,看看有多少家承包市府工程案子的公司,是請他們擔任法律顧問?」

此外,楊實秋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也曾說,黃珊珊與賴素如都具有律師身分,也都為了太極雙星案替何岳儒關說,唯一不同的,是黃珊珊具有「法律顧問」身分,收錢是合法的,賴素如則忘了這個保護傘。

高等法院認為,楊實秋的指控造成黃珊珊遭受批評攻擊,甚至在市議員競選期間也遭對手引用該則報導攻擊,可見有侵害名譽之實;另外,楊實秋當時擔任台北市議會雙子星開發案調查小組成員,更有機會接觸開發案資料,法院卻查無楊指稱的「查證內容」,因此認定他相關言論具有「真正惡意」,因此判他須賠償黃珊珊36萬元並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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