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鏡電視大股東早已賣股!陳椒華批NCC瀆職放水 嗆違法切結絕對告發

陳椒華今日舉行記者會批NCC瀆職放水。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陳椒華今日舉行記者會批NCC瀆職放水。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菱傳媒/綜合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6月28日許可鏡電視董監事變更案,並要求鏡電視八大股東須簽不賣股、不找人頭的切結書,並在1個月內報到NCC。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今(7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她手中掌握許多股東早已賣出鏡電視股份,違反6年不得賣股規定,8月底如果哪個股東交切結書,她就會去北檢按鈴申告那個股東。

NCC日前公布八大股東在20億元資本額中的比率,包括國巨董事長陳泰銘2億元(10%)、甲山林董事長祝文宇1.5億元(7.5%)、皇普建設董事長蘇永平3億元(15%)、代表萬海少東陳致遠的翰林育成公司(代表人李良祺)3億元(15%)、麗綺開發公司負責人朱劭華3億元(15%)、英業達集團創辦人葉國一3億元(15%)、鏡電視前董座裴偉2.5億元(12.5%)、穩懋董事長陳進財2億(10%)。

陳椒華上午在立法院召開「NCC瀆職放水《鏡電視》變更申請,大股東也要非法切結扛刑責嗎?」記者會指出,按照NCC對鏡電視牌照過關的附加條件之一,就是這些大股東要綁6年不得賣出持股,即所謂的「附加條款」。然而,陳椒華指許多股東早賣股「凱擘集團的蔡明忠也忍不住出言嘲諷,NCC的附款要求根本就是一場笑話。」

陳椒華指出,「2021年12月17日鏡電視股東會上,祝文宇也多次表達自己不是真正的股東,是人頭,他什麼都要問張高祥。」而陳泰銘與陳致遠兩人早已數度親口承認與葉國一、陳進財四人皆已賣股,也都收到股款,「如同陳泰銘親口對我說的,只要去查金流,一切清清楚楚,就NCC不知道。」

陳椒華說,事實上八大股東有人自始就是人頭代持,也有人在去年9月已出脫持股,無論何者,均已違反NCC附款的要求,更不可能滿足此次行政處分的停止條件。雖然陳泰銘等已賣股的大股東,親口承認已經賣出鏡電視股權,轉身後卻馬上向社會大眾否認,絲毫沒有任何一個企業家應有的基本誠信。

陳椒華痛斥NCC主委陳耀祥以附停止條件的行政處分來轉移自己放水的責任,呼籲目前作為《鏡電視》人頭代持的大股東們,切勿出具虛偽不實的違法切結。

對此,NCC表示,鏡電視公司最初於2022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針對外界人士對鏡電視公司所提檢舉,如疑有人頭代持、中國資金等違反鏡電視執照申設附款或其他法規之問題,NCC多次請鏡電視公司到會陳述意見,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皆尚無證據證實該公司違反相關規定。

NCC補充,因「股東持股不得轉讓」為該會當初同意許可鏡電視申設之重要條件,該會以「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公司負責人變更」,此舉更周延考量行政調查之極限性,絕無放水、卸責之可能。NCC表示,目前已收到該公司全體股東的切結聲明,NCC將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鏡電視執照申設時所設附款,持續監理該公司,維護公眾視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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