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救我!溺水男疑錯拉7歲童溺斃 律師點關鍵:父母有過失
台中太平昨(9)日發生了溺水意外,一名7歲男童在溪邊不慎滑落水中,才喊著「爸爸救我」,就被另一邊溺水的陳姓男子拉下水,導致兩人雙雙溺斃。然而男童母親表示,事發前還一度告訴兒子不要過去,沒想到馬上就發生意外,而她也指出,陳男本來是想抓住男童爸爸,卻錯抓到兒子,因此發生憾事。
據了解,該起事件發生在台中太平頭汴坑溪,現場為李姓一家6口和陳姓友人夫妻,共5個大人3個小孩,兩個家庭相約在北田大橋下溪邊烤肉戲水,沒想到其中一名27歲陳男疑似溺水,在掙扎的過程中不小心抓到7歲男童的手,導致2人溺水,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
李母事後透露,當時兒子蹲在一塊斜斜的石塊上,且看到爸爸跳下水,於是也想下水玩,不過李母馬上告訴兒子「那邊危險不要下去」,沒想到兒子要離開的時候,竟意外踩到青苔掉到水裡,而當時李父馬上上前救援,正在準備上岸時,陳男疑似為了掙扎求生,想要從後方抓住李父,沒想到卻意外錯抓到兒子,導致兩人一起滅頂,李父回頭看後才發現,2人竟已經消失水面,而目擊者還有李母哥哥及一名友人。
另外,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儀透露,因為父母帶著男童到禁止玩水區域玩水,引起溺斃,恐怕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環境。」,要負起過失致死的刑民事責任。
而針對李父強調絕對會對陳男提告,林俊儀也指出,陳男雖有過失,但他人已經死亡,不會受到刑事追訴的處罰。不過父母仍可以對陳男繼承人求償,但陳男繼承人若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那就不需負賠償責任,此外,陳男因溺水啦住男童,若被認定為「避免生命所必要之行為」,那依民法第150條,可以主張緊急避難行為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這次事件,男童爸爸哭著表示,一家人已經很久沒有一起出門玩了。事發現場烤肉架、木炭和飲料還丟在一旁,但告示牌有警告,禁止任何水域活動,沒想到還是無法阻止憾事發生,工地認識的朋友跟著他們一起出門,8人中卻有2人慘遭滅頂溺死,警方目前仍在採證,還需要深入調查,但這噩耗對家屬來說,真是最痛母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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