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註銷仍續行駛 應補繳汽燃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依規定車輛如不使用,可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等手續,燃料費繳至前一日止,另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高市所說明,該所於三月底對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行駛道路者寄發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雙掛號),繳納期限至今年四月三十日止。如收到補繳通知書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四一二-一三六六或四一-一三六六,服務代碼一六九#)、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等多元方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