牴觸勞基法施行細則 5項函釋作廢

工商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勞動基準法》中的特別休假新規定今年正式上路,勞動部勞動部在1月廢除15函釋之後,上周更再發文、公告廢除5個舊有函釋。 廢除函釋內容包括特休假的未休假工資可由勞雇協商、未休假工資應為正常工時的工資、特休假日期由勞雇協商等5項規定,即日起不適用。 根據《勞基法》第38條中規定,勞工每年度的特別休假,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如果有未休完畢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而新修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一也明確寫出,雇主應核發的「特休未休工資」,應該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如果是月薪勞工,則是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除以30,換算成為工資。 勞動部16日函示,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17日勞動2字第0970085418號函、81年6月15日台81勞動2字第18318號函、82年9月18日台82勞動2字第54488號函,以及勞動部105年1月5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2851號函、105年2月5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196號函等,從18日起停止適用。 勞動部說明,在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公布之後,因為在條文內增訂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的工資給付相關規定,所以這些與上開施行細則修正規定相牴觸的函釋,也將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