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台中傳父弄死新生兒投水井棄屍 六個月後良心不安自首收押禁見

謝男租住處(中水塔旁黃色屋)後方香蕉園。(記者孫義方攝)
謝男租住處(中水塔旁黃色屋)後方香蕉園。(記者孫義方攝)

台中市謝姓男子與其女友同居後,女友懷有身孕,由於,謝男不要小孩,女友執意要生下,雙方發生爭吵後分居,後來女方覺得小孩要出生通知謝男,謝趕回原租屋處果真看到小孩已離開母體,二人都沒經驗,慌亂中,甫出生的嬰兒沒了氣息,謝男就將小孩拿到他的住處後方水井丟棄。

六個月後,謝男自稱他良心過不去、自責不已,就向警方自首供出上情,警方通報檢方,檢方指揮鑑識人員下水井查看,果真撈取到一具糊狀的嬰兒屍體,由於,謝男供詞與其女友的說詞不同,檢方以有串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謝男的母親向記者表示,她沒有與兒子住在一起,不過她知道兒子有一原住民女友「伊娃」,二人同居一處,後來因故發生爭吵,兒子搬離原租住處,至於「伊娃」是否懷孕、懷孕多久她不知道,兒子被收押也是台中地檢署打電話通知,她才知道兒子出事了,然後,謝母以「護士要幫她打針」為由掛電話,並不再接聽電話。

台中市太平婦產科執業醫生何延慶說,死胎大部分指的胎死腹中,胎兒還沒有生出來就已經死亡。死嬰則是出生時仍有心跳,出生後未滿週歲死亡者。本案除了謝男二人沒有其他人看過這個出生的嬰兒,就只能聽產婦的自白。如果屍體保留完整的話,法醫還有機會解剖看肺泡是否曾經張開過,有張開表示出生時曾有呼吸心跳,沒有張開甚至充滿羊水,就表示死於子宮之內是死胎而非死嬰。然而,事過六個月才撈起屍體,驗屍就備受考驗。然而,在一般實務上,產婦的口供可以左右男方的罪責。

據調查,設籍高雄三十歲的謝姓男子,原從事板模業,搬遷至台中市工作後,於東勢區果菜市場附近的第一橫街與其女友同居,後來謝的女友懷孕,謝男以經濟上負擔不起為由,不想要小孩,不過其女友則執意要生,雙方因此多次發生爭吵,謝男就搬到石岡區豐勢路另外租屋,去年六、七月間,謝的女友告知要生了,謝男就趕回女友住處,果真看到女友羊水破即將臨盆,慌亂中,胎兒脫離母體,謝男沒經驗七手八腳地把剛出生的小孩「弄死」。

謝男整理好女友後,將小孩裝袋回到他在石岡的租屋處,然後將小孩丟棄到住處後方的水井中。據謝男說,事隔六個月,小孩之死讓他良心不安,因此今年一月十三日向警方自首,供出上情。

轄區警方獲悉後隨即通報台中地檢署,據悉,由於是嬰幼兒事件,檢方隨即介入指揮偵辦,鑑識人員進入水井後,果真撈起一具糊狀嬰兒屍體。檢方偵訊謝男及其女友時,據了解,小孩脫離母體時是否曾有哭泣等存活事證,二人說詞不一。

由於,遺棄屍體罪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罪責,殺人則是七年以上刑期,檢方因此認為謝男所犯是重罪,且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裁定羈押。

檢方指揮鑑識人員下水井查看,果真撈取到一具糊狀的嬰兒屍體。(記者孫義方攝)
檢方指揮鑑識人員下水井查看,果真撈取到一具糊狀的嬰兒屍體。(記者孫義方攝)
水井旁的井蓋上還綁著警戒繩。(記者孫義方攝)
水井旁的井蓋上還綁著警戒繩。(記者孫義方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