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最重罰30萬!社區停車位「放雜物、堆垃圾」 郭紀子曝觸法後果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社區內停車位置放雜物恐觸法!有網友看到鄰居在停車位後放置放櫃子、學步車等,在PTT上提問「停車位可放其它東西」?此文一出引起網友熱烈討論,紛紛分享自家鄰居堆「衝浪板、紙箱、垃圾」等各類雜物照片。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郭紀子表示,「如果社區停車場屬於『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行為就已觸法!依建築法,最重可罰30萬。」
郭紀子表示,目前台灣社區停車位現況,一般有共用、專有、約定專用三種,但無論是哪一種,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現行規範,使用方式都必須依社區規約及法令規範使用。
他進一步指出,如果「規約」禁止住戶個人停車位置放汽車外任何雜物,住戶則必須遵守,不過,也要特別注意,「規約」禁止項目,必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明文禁止,不能只由管委會制訂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住戶使用方式。
郭紀子特別提醒,台灣目前多數社區停車空間皆設置於地下室,故停車場亦有可能是「防空避難空間」,社區規約未有規範,但如果屬於「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行為,就已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
他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經管委會或負責人制止仍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最重可4~20萬元罰鍰,且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者可處6~30萬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連續處罰及限期停止停車位之使用。
郭紀子建議,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若發現類似情況,盡可能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制止」(發存證信函或勸導文件簽收紀錄、拍照等),以維護社區鄰里和諧。
若行為人置之不理,經制止而不遵從,再將相關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對於停車位上之物品,因屬私人所有,管理委員會不應以委員會決議親自或請管理人員擅自清除或丟棄,因此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而衍生毀損等不必要之法律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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