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最高行判決:全球數位不採MG制恐不利市場競爭效果

台灣數位匯流網記者方文/獨家報導

2年前,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全球數位不滿公平會以「無正當理由」對新進系統業者進行差別待遇的裁罰案,以及不滿後續北高行的判決案,因而上訴到最高行。根據《台灣數位匯流網TDC NEWS》獨家掌握的最高行政判決書內容指出,公平會的裁罰有違誤之外,北高行審判也違法,撤銷原處分與廢棄原判決。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2012年開放新進業者跨區政策之後,就是為了解決因市場的獨占或寡占,而缺乏創新競爭誘因的僵化現象。此外,全球數位若對新進系統業者在2016年的授權費用計價標準調整到與既有系統經營者相同,將使新進系統業者甫進入市場,無須憑本身努力為效能競爭,即可取得每戶授權成本趨近於既有系統經營者的成果,其結果必然導致系統經營者間的削價競爭,而以邊際成本提供服務,或於短期內以低於邊際成本的價格爭取用戶,而這樣的競爭結果可能導致市場僅剩下少數具有規模優勢地位者存活,產業結構也可能因公平會強制要求依相同條件締約而更為僵化,實際上反而與NCC開放政策相悖離。

針對公平會裁罰案認定與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因新進系統業者與既有系統業者都有採購全球數位所代理的頻道,全球數位具有相當的市場力量,且全球數位的差別待遇行為是不當墊高新進系統業者的經營成本,減損了競爭能力。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則認為,新進系統業者因NCC開放政策改以至少一個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導致其經營區域擴大,行政總戶數也會隨之增加,如果以經營區域的行政總戶數乘以一定比例作為簽約計價戶數,初期營運階段尚需相當時間招攬訂戶,雖然必然發生簽約計價戶數多於實際戶數的狀況, 但不代表新進系統業者不能靠努力經營而使得實際訂戶數成長,因而降低每戶授權費用的成本。事實上,市場上截至2016年6月底止,以大豐跨區經營為例,實際訂戶數51998戶,已趨近於MG15的簽約計價戶數58,196戶。

再者,判決書內容指出,雖然NCC曾函覆公平會,以過往基礎(MG15)作為計價基礎,將於現今產業條件出現落差,但NCC從未說明具體落差情況?可合理調整範圍又是多少?才不會影響NCC推動開放政策,而這些問題也未見公平會有深入調查。

此外,判決書內容也指出,頻道收入除了授權費之外,還包括廣告收入,但廣告收入需考量普及率,如交易條件以實際訂戶數作為計價基礎,則系統經營者即會降低降授權成本分攤至較多實際訂戶數的動力誘因,頻道商與頻道代理商將面臨普及率下降,廣告收益也會下降,而導致頻道單價、授權費用等上下游交易條件及成本將隨之變動調整,自然會對產業發生影響。

判決書內容指出,頻道代理商全球數位若不採MG制度,而對既有與新進業者都一律以實際訂戶數或實際訂戶數加上折扣作為條件,是否反而將產生對市場競爭不利的效果,而悖離NCC訂定的產業政策,這並非沒有疑慮。

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公平會的行政處分沒有符合明確性原則,其明確程度必須使上訴人立即知悉所禁止的有限制競爭之虞的差別待遇行為為何,以及要求其限期改正差別待遇的行為範圍。也由於公平會原處分沒有明確指出MG門檻有無違法以及如何違法,而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也未明確指出,而逕予維持原處分,屬於率斷,即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

判決書指出,公平會裁罰全球數位4000萬元罰緩,並沒有具體說明高額罰緩的計算方式與說明,且公平會原處分認為,全球數位有不法利益近億元的說法,究竟如何計算也未說明;而高等行政法院也未依職權調查釐清。因此撤銷原處分與廢棄原判決。

另外,2016年公平會裁罰有線電視三家頻道代理商共1億2600萬元,其中,凱擘遭公平會罰4100萬元,且後續又因屆期未改正違法行為再罰1200萬元。去年,最高行政法院也判決撤銷公平會的原處分之外,北高行政法院今年2月初也判決,連續罰的1200萬元之前提,即4100萬元已撤銷,因此判凱擘勝訴,免罰1200萬元。據了解,判決書指出,4100萬元的原處分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與撤銷,前處分既已不存在,則原處分即已違法,難認被告有故意或過失而未依前處分改正。

圖片來源:pxfuel、Google Map、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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