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有影】只聽財團辯解還把被告人轉為證人 王致雅質疑親弟寒舍艾美猝死案檢察官:權力無限擴充?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李盛雯、李新琳/台北報導

去年7月聯發科高級工程師王靖傑持美國運通黑卡至台北寒舍艾美游泳猝死一案引起全台民眾關注,本月5日開始,國內網媒瘋傳寒舍艾美不起訴判定,可是家屬卻沒有收到不起訴書,引起死者親姐、北市府教育顧問王致雅以及家人質疑「根本密謀洩密」,還用大量業配媒體全國連日大放送。豈料,經本刊《CNEWS匯流新聞網》揭露相關新聞後,今(22)日王家人方才收到不起訴信函,但詳閱完內容後王家人深感不服與遺憾,決定向法院提出再議申請。

根據不起訴書內容,寒舍艾美員工們堅決否認有任何過失致死的犯行,寒舍艾美董事長蔡伯翰辯稱,死者王靖傑游完泳自行上岸後,便在池畔的躺椅休息。後來他撥電話給櫃檯人員說他身體不舒服,櫃檯便馬上過去關心。雖然現場有救生員,但就負責範圍來說,泳客離開泳池就已經離開救生員的業務範圍了。另一方面也因有其他飯店內人員在關照王靖傑,所以認為被告的救生員並沒有業務過失。


蔡伯翰也聲稱,當客人有不適症狀或身體有突發狀況發生時,寒舍艾美都有一套完整的流程。當時王靖傑身體不適,同仁有詢問他是否要叫車就醫,但他覺得自己不需要。而依照公司流程,是由現場同事提供協助,看是否要通知親友或者協助叫計程車就醫,在事發時,同事都是依照標準流程作業進行。況且王靖傑當下還在同事陪同下,能回到更衣室自行換衣服與吹頭髮,所以認為死者當下意識清醒。此外,蔡伯翰提到,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到,王靖傑昏倒時,飯店人員立即呼叫救護車,在救護車抵達前,大家也開始進行急救,所以再次認為飯店人員並無過失。

蔡伯翰特別強調,整個處理流程都依照公司針對客戶身體不適的作業流程,並聲稱過程中相關人員也有詢問王靖傑是否就醫,而對方表示希望坐計程車,所以寒舍艾美才會叫計程車。後來是他在休息後說不去了,寒舍艾美才取消叫車。但之後王靖傑又不舒服才叫車,整個過程都尊重客人的意願。

聽完蔡伯翰以及其被告員工詳述事發過程後,檢察官認為,自王靖傑當晚19點36分告知寒舍艾美自己身體不適起,至當晚20點18分許癱軟暈倒止,這42分多鐘其言談與常人無異,僅舉止較為虛弱。從王靖傑還可以自行更衣、吹乾頭髮的狀況來看,就一般僅具CPR、AED急救訓練課程而不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能力的飯店職員們,顯然難以目視判斷王靖傑不適症狀為運動後血氧不足徵狀需緊急送醫,所以自難說他們有何疏於注意的情況,不能遽以王靖傑有在寒舍艾美酒店因急性心肌梗塞、心血管病變導致心因性休克死亡的事實,遽令等均負過失致死的責任。

綜合上述,檢察官認為王靖傑是否因飯店人員誤判而延誤就醫,在無其他證人或證據很難憑單一說法就認為死亡結果是因為被告等人急救不當所致。同時也認為被告等人當時已經即時盡力救援王靖傑,並沒有看到懈怠或疏虞的地方,所以實在難因王靖傑最後回天乏術,就認為被告人們有過失而判刑。檢察官認為,在沒達到懷疑存在的程度以及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認定被告人們有和犯行,最終認為9名被告犯罪嫌疑均有不足,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對此,王家人相當不滿此次的不起訴處分,決定提出再議聲請。王靖傑親姐王致雅表示,寒舍艾美在述說犯行的時候根本不老實、檢察官也刻意不問答關鍵問題,也不讓王家人擁有話語權。


王致雅表示,據監視錄影器以及寒舍艾美意外事件處理表內容紀錄,當王靖傑從泳池起身撥電話給櫃檯人員,便告訴黃姓領班其身體不舒服,也說了「游完泳上來就呼吸不到空氣、胸悶」這句話,但黃領班前去關心時,反而認為王靖傑是因為沒吃晚餐就過來游泳,所以有「血糖過低」的可能,便準備運動飲料跟巧克力給王靖傑食用。不過之後王靖傑還是多次向飯店表示自己身體不適是因為胸悶、呼吸不過來。但在不起訴的供詞中,寒舍艾美卻完全沒提王靖傑是因「呼吸不到空氣、胸悶、需要就醫」求救,明顯到了今年出庭時寒舍艾美已串供修改說詞。讓王致雅不禁認為弟弟「呼吸不到空氣、胸悶、需要就醫求救,是台北艾美的致命傷」,才會串供絕口不敢再提、不起訴書上也沒有提到這些關鍵字。

王致雅也指出,根據監視器內容,王靖傑在當日20點18分癱軟,飯店人員第一時間並沒有打119,完全不是不起訴書上被告們所說的「立即」,而是到了20點20分才打。雖然2分鐘看似很短,但對於已經昏厥、命在旦夕的病患,黃金救援時間已錯失了兩分鐘。而這關鍵的兩分鐘,竟是因飯店人員不可自行撥打119,需層層通報上級後,再交辦1樓大廳打119。離譜的過程不僅於此,1樓櫃檯呼叫119時,還謊稱客人只有5分鐘不適且僅是昏倒,完全沒有提到「胸悶、呼吸困難」等症狀。而在CPR方面,監視器畫面也可以看到飯店人員雖有急救,但是中間卻有中斷2分多鐘之久,可是CPR是不能中斷的,中斷會立即導致病患死亡,但檢察官完全偏袒不追究,以上檢察官無視具體事證歷歷,實在讓受害者家屬無法信服。

根據王靖傑親姐王致雅所提供的聲請書,內文寫道,法官倫理規範第五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獲益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規定。但本案檢察官黃逸帆承辦本件過失致死事件,疑因被告是大財團台北艾美酒店董事長蔡伯翰等,在再議人對告訴被告等過程中,黃逸帆檢察官時常出言制止,且疾言厲色,不許再議人為死者王靖傑詳細說明,也不准校正出庭的紀錄(如飯店人員被規定不能自行打119,需層層通報上級後,再交辦1樓大廳打119,也不准寫在偵查的紀錄裡)。旁邊書記官也參與指責,應有錄影及錄音帶可證。

王致雅補充,黃逸帆檢察官在問被告話時屢屢避重就輕。特別是當再議人要求黃逸帆檢察官問被告等:「對王靖傑求救時為何不打119搶救,同時求救上來後,為何不依被害人要求即送醫院搶救,放在沙發上長有50分鐘之久,放在那裡會比送到醫院安全嗎?」黃逸帆對此問題均避而不答,也不應家屬要求訊問寒舍艾美。王致雅表示,這時間長達一年三個月之久,均有筆錄可證。故檢察官對本案不起訴處分,顯有違背事實及不備理由之違法,此為再議理由之一。

另外,王家人也質疑,檢察官黃逸帆為何可就同一公司、同一被告等自行選任被告當證人?且沒有人聲請,也沒令被告提出,檢察官做法引人遐想及想問理由與依據何在。另外,證人們不僅是被告又是董事長蔡伯翰屬下工作人員,這會損害再議人對被告刑事責任追究,同時破壞再議人民事損害賠償,讓王家人忍不住想問:「檢察官權力是可以擴充到無限嗎?今將證人轉為被告,共同為不起訴處分,這不就是知法違法、玩法?一魚兩吃嗎?」此為再議人再議理由,為特伏請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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