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 應否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其經營的商號因受疫情影響想要盤讓他人,是否需要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表示,上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要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視其組織型態及變更情形而有不同規定,說明如下: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據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故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讓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三、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形時,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亦可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八○○○○○三二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