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爾採用傳聞證據 遭疑判決違法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頂新案的司法訴訟受到社會關注,只是,一審無罪到二審重判,天壤之別的判決結果,是司法史上少見案例,更讓遭重判的被告難以接受,已提起上訴,爭取權益,全案將進入最高法院終審程序,檢辯攻防回歸法律爭議,二審在證據取捨有無違法?論理有無違背經驗法則等,將決定最後判決結果。 依魏應充所提上訴理由,二審判決有三大項的法律爭議。首先是魏應充在本案中的角色,他如何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判決依據什麼證據加以推論,這部分,委任律師余明賢主張二審論證過程有違法不當,亦或所採的證據未依法調查,沒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余明賢指出,二審將魏應充重判的依據是2014年3月20日由魏主持的「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議中負責採購原料油的陳茂嘉提出越南參訪報告,魏被控要求下屬輔導大幸福公司成為生產夥伴,二審據此推論魏與陳有犯意的聯絡與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但律師反駁,除了這份會議紀錄外,檢方未提供其他佐證證明,魏與陳在會議之後如何共同商議繼續向大幸福採購,如何共同詐欺下游廠商,且魏是提醒幕僚「可思考」將大幸福公司輔導成戰略夥伴,但二審卻自行臆測推論成魏「直接指示」。 其次,余明賢表示,如果二審認定3月20日魏應充召開會議後,知悉大幸福的油品有問題觸犯詐欺等罪,但二審判決內容卻涵蓋3月20日「前」,判決魏應充在召開會議前共犯詐欺取財8罪,這樣的判決理由恐與卷證事實有矛盾之處。 最後,二審認定陳茂嘉等人到越南訪廠的資料是傳聞證據的「例外」可採為證據,余明賢認為,依法證據應加以調查否則不得採用,特別是「傳聞證據」,因為不是證人親自聽聞證據力,更應嚴格審酌,二審卻率爾採用,有適用法則、判決違法之處。 頂新油品案,未來最高法院將就法律爭點進行審理,頂新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將是最高法院審酌的重點,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