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持槍狩獵案 最高法院改判無罪確定

布農族人王光祿為母親獵捕保育類動物而遭判刑定讞,最高檢察署二度為王光祿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14日)改判王光祿無罪確定。

原住民王光祿因於2013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判刑3年6月定讞。大法官在2021年5月曾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宣告部分合憲、部分違憲,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有關「自製獵槍」的規定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申請核准的管制手段均合憲。

蔡英文總統則在2021年5月20日因王光祿情可憫恕,且為表彰政府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文化而予以特赦,但除刑不除罪。最高檢察署二度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宣判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王光祿被訴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及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部分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表示,在非法持有槍枝部分,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自製獵槍,並無「應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的限制;且考量原住民族有權選擇自己的族群生活方式,並使用更為安全的狩獵工具,但原住民族個人並非均懂得獵槍的製造技術,亦非均有資力購買機床設備或委請他人製造,自製獵槍應包括「他製己用」、「自製他用」的情形;至於槍枝可否使用制式子彈,尚非判斷是否為自製獵槍的標準。

另外,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的「使用目的」,如與其傳統習俗文化無關;持有自製獵槍的「使用場域」如不在原住民族地區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的海域,均不符合刑事免責要件。因此,原判決認定被告持有的槍枝為土造長槍,非制式獵槍,是在原住民族地區所拾得,屬「他製己用」的情形,且其供稱是供家人食用的非營利目的,前往原住民地區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雖未事先取得許可,仍不適用槍砲條例有關刑罰的規定。

在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部分,最高法院指出,台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及狩獵活動的進行存有各種規範與禁忌,基於原住民族的自決權,應當尊重。對原住民族而言,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允許其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目的,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不受同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的限制;釋字第803號解釋文亦揭示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指傳統文化,包括非營利性自用的情形。行政院會也在2024年2月15日通過農業部擬具的野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第51條之1增訂原住民族違反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罰,以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並兼顧野生動物的保育。因此,王光祿為布農族人,所獵獲的動物是供其家人食用的非營利目的,且基於其傳統文化的需要,不受野保法第18條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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