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義川風波/國安局:依法嚴審核發通訊監察書!強調「12道申請關卡」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立法院針對「王義川手機監控大數據分析疑雲」邀請國安局長蔡明彥今(12)日到國防外交委員會專題報告「國家如何運用民間通信設施蒐羅國安資訊」。蔡明彥強調依「通保法」規定,針對警、調、憲等司法警察機關涉及境外敵對勢力偵防案件需求聲請辦理核發通訊監察書,均經12道嚴格審查程序,至於當前熱議的集會活動數據蒐集 ,因非「通保法」核准事項,國安局不曾也從未有逾越法規的核發行為。

國安局長蔡明彥說明國安局依法監控特定民眾有「12道申請關卡」。(圖/立法院)
國安局長蔡明彥說明國安局依法監控特定民眾有「12道申請關卡」。(圖/立法院)

蔡明彥表示,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簡稱「通保法」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以「蒐集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凡是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的首長,也就是國安局局長,就可以核發通訊監察書。至於執行境外敵對勢力的通訊監察,包含在境內、跨境、以及境外的通訊,因此在國內或是對國人,也可以監控。

蔡明彥說,依「通保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者,國安局在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前,應先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依照「通保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若情況緊急,必須先監控者,國安局可以補送通訊監察書,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專責法官補行同意。若未在48小時內(監控2天數據後)獲得法院同意者,應即停止監察。

至於在作業程序方面,蔡明彥強調審核程序嚴謹,他說「國安局核發通訊監察書過程,歷經12道審核程序。但依照通保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核發通訊監察書的程序不公開,但都嚴格檢審案情必要性與證據關聯性,後續提交臺灣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後,始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蔡明彥說,國安局通訊監察都依照「通保法」規定,並定期、不定期監督執行情形。至於當前熱議的集會活動數據蒐集,因非「通保法」核准事項,國安局不曾也從未有逾越法規的核發行為。至於機房是否流失數據到民間機關或他人,由電信業者依相關法律處理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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