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調飲料資訊得標示清楚! 4大資訊一目了然
【健康醫療網/記者曾正豪報導】手搖飲料店、便利商店及速食店林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業者除標示現場調製飲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外,如有供應茶及咖啡飲料,也要記得標示茶葉原料原產地、咖啡原料原產地及咖啡因含量,並注意含果蔬汁飲料品名標示,使消費者可透過上述資訊,能留意究竟喝進多少糖、熱量及咖啡因,藉此加強每日飲食攝取之控管。
現場調製飲料 4大標示要做到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具稅籍登記之連鎖飲料業、便利商店業及速食業,應就販售之現場調製飲料於營業場所標示事項如下:
一、 總糖量及總熱量:含所有原料及配料(如:粉圓、芋圓、粉條等),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 標示值之120%);以最高值表示者,應加註「最高值」。
二、 茶及咖啡原料原產地:混茶及混咖啡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三、 咖啡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應以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
四、 果蔬汁飲料:果蔬汁含量達10%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未達10%,品名應標示為「○○飲料」。
完整標示+證明文件 未符合規定將罰鍰
臺北市衛生局強調,除現場應完整標示外,亦應備妥茶葉及咖啡豆等原料原產地及標示的證明文件(如:供應商提供之產地證明、使用原料原包裝等)供查核比對。
如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若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現場未保存來源文件,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違反同法第9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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