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離職不發放獎金 金管會:無疏失就該給

記者 張家嘯 報導

銀行理財專員因離職而領不到獎金,造成勞資糾紛。金管會邀集銀行總經理,指示員工酬金發放要衡平考量員工離職原因的關連性,也就是除非員工是因為業務疏失,或銷售爭議離職,否則不能因員工離職扣住應發的獎金不給。

為防範銀行理專追求高利而不當銷售商品,金管會2015年訂定不能一次發放酬金,改為延遲發放獎金,但卻導致現行理專的業務獎金都會先扣20%,於1年後再發放,以致許多理專離職後,銀行扣下該筆獎金不予發放。

據瞭解,類似狀況包括遠東商銀、安泰銀行、日盛銀行、國泰世華、台北富邦、台新銀行、滙豐銀行等,都曾因遞延酬金問題,遭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裁罰不服,且都提起行政訴訟,但結果都是資方獲勝。

不過,金管會表示,當初訂定不能一次發放酬金的規定,是為避免理專僅以業績做考量,而忽略客戶權益,產生許多不當銷售行為,但並沒有規定遞延獎金在理專員工離職時可以不發放。近期有銀行不給離職理專的預扣獎金,理專循訴訟途徑,已經接見全金聯與員工聯合會,因此發函給銀行公會,要求特別注意此事。

金管會強調,銀行對員工酬金發放條件,涉及銀行與員工訂定的勞動契約、銀行內部規範,若約定或規範員工不在職,無論有無違失,遞延酬金均不予發放,易涉公平性及員工權益保障爭議,員工既然已經努力達成業績目標,若該案件沒有發生爭議,遞延期滿即應發給獎金。

此外,銀行理專十誡在2019年上路後,金管會要求各銀行內稽單位,要將執行情形在2021年第1季完成查核,且在第2季將查核結果彙報金管會,金管會將列為金檢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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