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查獲違規棄置土石 重罰扣車阻非法

(記者黃秀麗台北報導)臺北市環保局於4月15日查獲位於北投區稻香路150巷內一處工地,未經建管、水土保持等主管機關核准,私自租用土地違法堆置土石方,經稽查人員查證屬實,除當場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舉發,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外,並查扣違規車輛及清除機具,限期妥善清理所違規棄置之土石方,展現守護本市環境決心。

環保局說明,該局清潔隊在109年4月15日下午3時執行巡查勤務時,巡查人員機警地察覺該工地出土車輛行跡可疑,除進行跟監外,同時通報環保稽查大隊與警察局北投分局趕赴現場,在距工地約200公尺處查獲廠商私自租用土地違法堆置土石方。在稽查人員盤查時,現場人員確認車輛載運土石方來自稻香路150巷內工地無誤,並辯稱該場址已向本市建管處及大地工程處申請核准做為土石方暫置場所,但經稽查人員向前述機關查證後確認並無核准該場址設置土石方暫置場情事,當場認定屬非法傾倒堆置土石方,因該車輛載運土石方未隨車持有來源及合法處理場所證明文件,故當場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舉發,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因該場址非屬合法土石方收容場所,有嚴重污染之虞,稽查人員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當場查扣違規車輛及清除機具,並要求該公司於妥善清除處理現場土石方後才准申請發還。 環保局表示,本案違規傾棄土石方違反多項法律,該局已於4月16日邀集權責機關現勘,追究該工地其他責任;首查案址並無建號,亦非合法土石方堆置場所,建管處將依法查處;另該場址雖有申請水土保持計畫,但未申請土石方堆置,市府大地工程處亦將依水土保持法第22條併33條查辦;環保局也已要求業者於10日內將土石方移回建築工區、撤除便道鐵板,並將案址回復植生覆蓋或以稻草蓆覆蓋以保持水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