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持續推動「聲音照相」 嚴格取締噪音車輛

記者吳典叡/專題報導

為強化稽查取締汽機車噪音,環保署自民國110年1月開始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目前全臺已有21縣市啟動科技執法,總計有「聲音照相」設備124套,裁處5137件。為加強提升地方執法量能,已順利爭取行政院核定前瞻計畫及公共建設計畫相關經費,逐年補助地方政府購置及升級聲音照相設備,在115年後,將擴大到306套,足供全國各縣市所需,有效加強稽查車輛噪音陳情案件,以維護民眾生活安寧。

目前,地方政府可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公告特定時段或地點,車輛「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屬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的行為。環警監人員如在相關公告的特定時段及地點,發現車輛安裝非經認證排氣管,可依據噪音管制法最高處3萬元罰鍰。

此外,新北市、臺中市、苗栗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等5個縣市,也把「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的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違反者均可依據噪音管制法處罰,以有效遏止車輛任意變更排氣管製造噪音的行為。

警方指出,駕駛人不當改裝車身、電系設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改裝排氣管部分,除違反「噪音管制法」,也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可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或第43條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緩,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對於「聲音照相」於風速5米以上不能裁罰等限制條件,環保署正進行技術研發,把縮短兩車噪音事件相距為2秒,甚至1秒時間差即可進行判定,有效提升地方環保局稽查處分效能,保障民眾居住生活品質,維護環境安寧。

環警監人員在公告特定時段及地點,發現車輛安裝非經認證排氣管,依法最高可處3萬元罰鍰。(取自高雄市環保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