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修法 敏感區位太陽光電須環評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28日說明太陽光電環評新規定。(環境部提供)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28日說明太陽光電環評新規定。(環境部提供)

環境部今天(28日)預告修正再生能源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相關規定,增設太陽光電開發案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等敏感區位必須環評的規定,位於山坡地的光電開發,若裝置容量、開發面積達一定規模,也必須實施環評,草案將預告60日,蒐集各界意見,新制預計今年底前上路。

因應氣候變遷,再生能源發展為政府施政重點之一,環境部28日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此次修正重點主要針對再生能源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規定。

由於近年太陽光電開發案引發諸多爭議,因此草案增訂除了現行規定的重要濕地需辦環評,特定敏感區位也納入環評範圍。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說:『(原音)那現在的太陽光電的一個環評是只有在重要濕地,所以我們這裡面也是為了因應有效的管理,那我們增訂了位在這一些所謂的敏感區位、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者是一些特農、公有造林地等等,這些要實施所謂的環評。那另外對於位在山坡地的這些光電,那你的裝置容量達到2萬瓩以上,或者是你的開發面積達到15公頃以上的也要實施環評。』

蔡孟裕指出,為避免分割開發面積、規避環評情形,草案也增訂鄰近用地面積合併或累積計算的規定。

針對地熱發電,為鼓勵減少地面建築開發面積,草案增訂若位於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環境敏感區位,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達1萬瓩以上且申請設置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若位於一般區域設置地熱發電機組,則將應實施環評規模由現行1萬瓩放寬為5萬瓩以上。

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也增訂小水力發電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此外,為鼓勵新興能源研究發展,如氫能、去碳燃氫技術等,草增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試驗性計畫,也不用實施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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