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大修 拚效率、審查嚴

工商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環保署昨(20)對外預告大翻修《環境影響評估法》,決將環評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並明確訂定補正及展延機制,大幅提升環評效率。這次修法並將過去美麗灣、中科三期、亞泥礦權、觀塘工業港等重大爭議案件經驗納入,讓條文不再有模糊地帶,審查規範將趨嚴。 環評法這次新增多項應環評開發行為,例如針對亞泥礦案,增列「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展限」應實施環評,另新增包括旅館或觀光旅館、護理機構、能源或輸變電工程等共5類開發行為需實施環評。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解釋,像護理機構是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興起老人安養機構,「會以大型度假村形式開發的養生村」,這些開發行為是否應環評的詳細規範,都將規範在修訂的作業準則中,預計10月召開公聽會。 這次修法是為了建構明確、有效率環評制度,提升環評審查公信力,詹順貴指出,總計有十個修法重點,除強化政策環評功能,也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將環保意識內化到各機關,讓各機關不只是「轉送公文」郵差,還要將環境責任納入決策考量。 詹順貴表示,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也是修法一大重點,當主管機關審查報告書或因應對策資料,認定實施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得變更原審查結論,必要時還可以廢止,例如近期中油在觀塘工業區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辦理環差時,發現第一類保育動物柴山多杯孔山珊瑚礁,就可依新法廢止原環評結論,即所謂「觀塘條款」。 修法中也納入「中科三期條款」,中科三期過去被法院撤銷環評審查結論後,卻出現邊審查邊動工情形,這次新增當審查結論撤銷後,開發許可失效等規定,杜絕「停工不停產」重大爭議案件重演。 這次修法縮短環評審查時間,資料闕漏、實問虛答致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明定補正期限、展延一次為限,開發單位申請展延應提出具體理由。每個環評案預估6個月至1年內審結。 另這次增訂環評審查結論之效期,通過環評後若逾10年內仍未開發,該案環評審查結論將失效,不能再提環差分析;若審查結論公告後逾5年未開發,或公告後5年內已實施開發行為,後又停止逾5年者,就需修正提環差分析。 官員說,這幾年東部地區有很多旅館或渡假村開發,都是通過環評多年後,等到景氣好時再來開發,因此增訂審查時效的規範,不再任由企業通過環評不開發。環評法新制預告60天,希望明年第一個會期能通過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