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用料擬採「登記制」 產發署憂影響成本

▲資源循環署說明,國際對於廢棄物管理措施,從管理、管制轉為源頭減量、資源有效利用等作法,台灣目前廢棄物去化量能不足、資源過度耗用。(示意圖/翻攝自印度快報)
▲資源循環署說明,國際對於廢棄物管理措施,從管理、管制轉為源頭減量、資源有效利用等作法,台灣目前廢棄物去化量能不足、資源過度耗用。(示意圖/翻攝自印度快報)

[NOWnews今日新聞]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今(13)日上午針對《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立法方向舉行研商會,針對政策方向提及,產業用料擬採取「登記制」,但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為,會對業者時間、成本造成影響,希望考慮其必要性,或尋求更節省時間的作法,資源循環署則表示,希望產業發展署提供進一步政策參考資料。

資源循環署說明,國際對於廢棄物管理措施,從管理、管制轉為源頭減量、資源有效利用等作法,台灣目前廢棄物去化量能不足、資源過度耗用,再加以2050淨零碳排目標,擬設立《資源循環促進法》,以資源角度看待廢棄物,使資源極大化、廢棄物極小化。
對於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循環促進法》的差異,資源循環署指出,原將廢棄物依照生產源分類,後將改稱「廢棄資源」,並依據其在使用、再利用、無循環利用價值等條件分為3類,且將所有再利用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管理。

此外,資源循環署提到,產業用料也將改為「登記制」,並依照產源自主管理能力,導入廢棄物流向分級管理制度,新法中也將設立「資源循環促進管理會」,主責審議資源循環及廢棄資源減量目標,並訂定「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行動方案」,同時藉財務工具,提升再利用產品之市場競爭力。

產業發展署認為,產業用料改為登記制,需評估產業用料處置涉及廠商時間、成本問題,對業者相當重要,執行相關措施應考量其必要性,希望考量是否有更節省時間的作法。

對此資源循環署回應,因現行法規沒有此類產業用料登記制規定,故業者相關耗費時間、成本等訊息需要產發數幫忙提供、作為政策參考用途,而草案政策方向納入登記制,主要是參考歐盟希望有效控管用料、NGO也希望加以管制,所以先用登記制作法,至於後續細節,有待產發署提供資訊作為政策參考。

另一方面,內政部指出,國土管理署管理營建剩餘土石方面,常遭到外界詬病與質疑,雖有系統性登錄管理,但只有合法才會進系統、不合法的反而沒有納管,而營建事業土石屬於事業產出物,是否把營建剩餘土石也納入《資源循環促進法》內一併追蹤?資源循環署則表示,會納入未來政策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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