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健康險 死亡給付設條件

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金管會修改「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明訂產險健康險除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不得為死亡給付,產險業者表示,乍看之下,條文似乎限制產險健康險給付範圍,其實該條文明文允許產險可發重大疾病及癌症險的死亡給付,具重大商機。 為區別產、壽險銷售的健康險,除了重大疾病險、癌症險以外,未來產險健康險商品不能再有死亡給付。 產險公會指出,從去年上半年起,保險局已下令禁止產險公司再銷售含有死亡給付的保單,此外,原本有銷售含死亡給付健康簽者只有一、兩家,因此,即使未來健康險不能有死亡給付,對產險業者整體的影響不大。 值得留意的是,在修法之後,產險可以發行重大疾病以及癌症險的死亡給付正式有法源依據,之前產險可不可以發行類似健康險並不明確。 新安東京產險表示,一般而言,產險的健康險是一年一約,發行條件和壽險不同,計費標準和壽險不太一樣,通常產險是以「5年」或者「10年」為一收費級距,有投保年齡限制,如65歲或者70歲,也不保證續保,且以一次給付為主,沒有終身險。 由於壽險是平準式的計費方式,因此,以同一年齡來看,產險保費會比較便宜。 根據產險公會統計,產險業健康險2013年全年簽單保費金額為13.21億元,承作金額較大的產險公司分別是安達產險達5.07億元、國泰產險1.66億元、第一產險1.14億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