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累計獎金算補充保費,有重複扣取的問題?
用累計獎金算補充保費,有重複扣取的問題?
景美高先生問: 我是房屋仲介人員,在景氣影響下業績已大不如前,過去動輒上百萬的年終獎金,今(一○二)年卻只領到十幾萬元,而且還被扣了二%健保補充保費。公司財務小姐說以後只要每次我領的獎金累計超過健保投保金額的四倍,超過的部分就要扣補充保費。我覺得很納悶,既然已在發放獎金當次就扣取補充保險費,下次再發放獎金時,為何還要用累計獎金計算補充保險費,這樣不就重複扣繳了嗎?
在必須繳納健保補充保費的六大所得中,只有獎金是採全年累計方式,其他的所得包括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都採單筆計算。也就是說,這五大所得只要單筆給付超過五千元,支付給民眾該類所得的單位(即扣費義務人),在給付時就必須代為扣取二%的健保補充保費,再彙繳給健保局。
僅獎金 採累計收取補充保費
至於獎金則是採年度累計而非以單筆計算,且扣繳下限也不是五千元,而是以領取獎金當月投保金額的四倍為起徵點。凡是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包括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四倍的部分,就要扣取健保補充保費。
每次仍以所領獎金 為扣繳限額 至於每次都採累計獎金計算,是否會有重複扣取的問題?
健保補充保費的扣取方式是就源扣繳,並不採取結算,雖然每次發放獎金時都要計算累計獎金是否超過投保金額四倍,但因補充保險費的扣取仍以當次所發放的獎金為限,所以沒有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的問題。
用實際案例加以說明 以高先生的狀況為例,假設高先生在今年一月領到一筆獎金三萬元,因為沒有超過一月月投保金額的四倍,因此該筆獎金不必扣繳健保補充保費;二月公司又發給他十五萬元年終獎金,加上一月的部分,累計獎金已達十八萬元,而高先生二月的投保金額已調高為二萬八千八百元,這時候就要用二萬八千八百元的四倍做為計算基礎,累計獎金超過四倍投保金額的部分即六萬四千八百元(180,000元-115,200元=64,800元),就要扣繳二%補充保費一千二百九十六元。
假設七月份高先生又再領到五萬元獎金,這時候累計獎金為二十三萬元,而他七月的投保金額又調高為三萬三千三百元,四倍就是十三萬二千元,這時候雖然累計獎金超過四倍保額為九萬八千元(230,000元-132,000元=98,000元),但因為該次領取的獎金才五萬元,所以補充保費的計算費基為五萬元,該公司僅能就五萬元扣取二%即一千元的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