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仙女童性侵案 改判7年半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6日電)林姓男子被控涉嫌在原高雄縣甲仙鄉一處圖書館附近性侵6歲女童案,地院判處被告3年2月徒刑,引發外界議論。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改判7年6月。全案可上訴。

林姓被告被控涉嫌於去年2月間,在原高雄縣甲仙鄉一處圖書館附近,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以右手性侵女童,經民眾發現大聲制止及報警送辦,高雄地檢署偵辦後依最輕本刑至少7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去年6月間審理時,認為案發當時女童未掙扎、反抗或哭泣等,改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條,並審酌被告曾自白等,量處徒刑3年2個月。

雄院的判決傳出後,引起民眾不滿法官輕判,雄檢也不服而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承審法官調查審理後,認定被告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改判有期徒刑7年6個月。

1名法官表示,雄檢起訴法條是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雄院則依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條判決。差異在於檢方、法院一審對於法條上的認定不同。10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