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災損証明抵稅 30萬以下免實地查核

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已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財政部表示,本次調整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是參酌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漲幅,並綜合考量國稅稽徵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見,將個人適用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15萬元調高為30萬元,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以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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