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應就全年度貨物整體考量

為符合關稅估價規定,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時,應就全年度預定辦理完稅價格調整貨物進行整體考量,並使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做幅度一致之調整。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辦理核定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報單完稅價格作業,係依關稅法及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關稅估價協定相關規定,審查業者調整後之價格是否受買、賣雙方特殊關係影響,若審查結果為未影響,則接受其調整,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核估;若特殊關係影響交易價格,則將依序依關稅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核估。若營利事業就同樣貨物僅部分報單註記申辦一次性移轉訂價,部分報單未註記,可能導致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出現落差,與關稅估價規定不符,海關將不接受營利事業調整內容,並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核定完稅價格。

由於一一三會計年度即將結束,關務署提醒申辦上述作業之營利事業提前檢視利潤情形,並就全年度貨物整體考量,避免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調整情事,以加速海關核定案件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