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奪國中妹初夜「不知是犯罪」 判賠30萬父母嫌:太貴了

▲台北地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市一名高職生男生,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4歲的國中少女,2人互動熱絡,更相約談心,只是沒想到雙方一見面,高職生就有如餓虎撲羊,對少女伸出鹹豬手,懵懂無知的少女不懂得反抗,就跟對方上了床,但事後精神嚴重受創,整個人近乎崩潰,全案也因此曝光。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2014年暑假的尾聲,當年還未成年的高職生對少女心懷不軌,特地約她清晨6點到家裡談心,期間卻不斷對少女上下其手,還親吻求歡,最後更接撲到少女身上,企圖發生性行為,少女涉世未深,被嚇到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最後在半推半就下,慘被硬上。

 


▼2人在網路上認識。(示意圖/pixabay)

 


少女的初夜被奪走後,身心嚴重受創,擔心被家人責罵,還一度把苦水往肚裡吞,直到再也承受不了巨大的壓力,才找上輔導中心諮詢並透露實情,志工聽聞,驚覺少女被性侵,隨即報警處理,而少女的雙親也另外提出民事訴訟,求償50萬元。

 


高職生到案後,辯稱少女在發生性行為時並未拒絕,而且自己根本不知道這樣是犯罪,法官依妨害性自主判刑6個月,緩刑5年,另外民事部分還得賠30萬元,但高職生的父母對此深感不滿,認為賠償金太貴提起上訴,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少女事後連續諮詢16次,可見其心理精神創傷非常嚴重,加上高職生全家財產逾500萬元,賠償30萬元甚是合理,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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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名李姓男子,前年(2015)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就讀國中的少女,兩人一拍即合後展開交往,期間發生多次性關係,少女的父親發現後氣得對李男提告,李男則辯稱並不知道少女未滿18歲。

 


▼男子與國中少女交往後,多次發生性關係(示意圖/Pixabay)

 


李男26歲時在臉書上認識少女後,兩人相談甚歡,接著就陷入熱戀,在同年6、7月間,兩人在李男住處二樓發生2次性關係,沒想到,少女回家後父親就驚覺不對勁,立刻揭穿與李男發生關係的事實,並怒告李男。

 


李男到案後辯稱,從一開始認識少女時,少女就說自己18歲,6月到他住處時,他仍不知少女的真實年紀,直到兩星期後,少女離家找他,他主動問才得知。

 


少女則證稱,自己從一開始與李男交往時就在Line上說過自己的生日,還說自己是15、16歲,而且臉書上的個人資料也有明確寫著就讀某國中,只是李男沒向她確認。對此,李男則強調自己真的不知道少女實際年齡,表示少女一直都向他及他的家人自稱18歲,且與他聯絡的臉書帳號上標示「按摩員工、國立XX農工、現居高雄市」。

 


▼高雄高分院。(圖/維基百科)

 


高雄高分院經調查後發現,少女其實有3個臉書帳號,只有其中一個A帳號有寫就讀國中,一開始2人認識時,也不是用A帳號聯繫,因此起初李男並不知道少女的身分。但法院調查後發現,2人變成情侶後,並發生性關係時,李男已經知道少女的真實年紀,與李男的說詞不符,雖然雙方屬「合意性交」,並非犯罪手段,而考量李男僅有國中畢業,且收入不穩定,最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應執行刑期7個月。

 


此外,除了2次性行為外,還表示另外發生16次性關係,但這部分因為證據不足,判處無罪。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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