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犯擄人勒贖 在逃超過25年免訴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1日電)男子蔡中心和另名男子涉嫌持玩具槍以及武士刀等,在彰化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遭檢方起訴,不過蔡中心當時未被逮,地院認為超過追訴權時效25年,諭知蔡中心免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被告蔡中心等2人,先在民國81年2月,手持玩具槍以及武士刀,押持一名李姓男子,搶走項鍊和手錶,並等到李男父母返家,還開口索要新台幣100萬元,後來蔡中心等人讓李男父母籌錢,拿到10萬元後就放過李男一家人。

蔡中心等人另在同年3月,開車持手槍擄走鄧姓男子,鄧姓男子交出3萬5000元以及金融卡等財物,但蔡姓男子仍不滿足,打電話向鄧男的哥哥勒贖300萬元,不過隔天沒拿到贖款就放走鄧姓男子。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蔡中心涉嫌違反廢止前的懲治盜匪條例、刑法以及修正前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犯罪名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原本追訴權時效為20年,再依照修正前刑法規定以及參照司法院解釋,加計因通緝而停止時效進行達原定追訴權時效1/4,也就是5年,本案追訴權時效合計為25年。

判決書解釋,蔡中心最後犯案時間為民國81年3月12日,加上檢察官實施偵查到發布通緝3個多月的時間,追訴權時效到今年6月30日,因此超過追訴權時效,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判決。1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