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辯賠錢賣不算販毒 仍被法官重判10年4個月

虧大了!賠錢賣2公克安毒被重判10年4個月徒刑。(圖:彭清仁攝)
虧大了!賠錢賣2公克安毒被重判10年4個月徒刑。(圖:彭清仁攝)

新竹一名有毒品前科的戴姓男子,以1萬元購入4公克安毒,再將2公克安毒賣給孫姓男子,只拿到4000多元,戴男被依販賣毒品移送,向法官辯稱因為沒賺價差,而且還賠了近千元,頂多只是幫助施用毒品。但新竹地院合議庭依最高法院判例,認定只要是客觀有償轉讓毒品行為,無論最終有無獲利,都構成販毒,戴姓男子最後被法官重判10年4個月徒刑。(彭清仁報導)

法官調查指出,前年7月中旬有毒品前科的戴姓男子,以1萬元代價購入4公克安非他命,並於新竹市以5000元價格,將2公克安毒賣給孙姓男子,當場收取3000元,事後孫姓男子再匯1185元給戴姓男子。

不過戴姓男子在庭訊時矢口否認販毒,辯稱基於朋友情誼向上手購買4公克共1萬元安毒,再以成本價兩公克5000元價格交給孫姓男子,不但沒有賺取價差,還賠了800多元,頂多只是幫助孫姓男子施用毒品而已。

法官認為,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見解,縱然毒品是另向上游毒販所取得,然調貨行為仍屬販毒行為。也就是說,有償將毒品轉讓他人,並著手實施,而因故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就是販毒行為,因此法官不採信戴姓男子的辯詞。

法官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制定法律杜絕毒品犯罪禁令,恣意販毒牟利,助長毒品蔓延,將致使吸毒者沉迷毒癮無法自拔,最後依販賣二級毒品罪,重判被告有期徒刑10年4月,犯罪所得4185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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