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學水電竟要跟老闆同床睡 被「偷桃」還性侵判決出爐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大學畢業的一名男子,經過友人介紹來到台中市一間水電行工作,黃姓老闆表示可以提供住處,男子因為暫時沒有其他住的地方,所以將就借住老闆家裡。沒想到第2天下班後,黃姓老闆趁他凌晨睡著時,徒手摸他生殖器、甚至「以口含住」4、5秒性侵,嚇得男子趁機逃離並告知友人報警。台中高分院日前宣判,黃男應賠償新台幣15萬元確定。
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A男(化名)經友人介紹來到黃姓老闆經營位於台中的水電行上班,黃姓老闆表示有提供住宿,於是兩人下班後一起回到黃男家裡。但是進到黃男家中,A男這才發現要和黃「睡同一張床」,但A男暫時沒有其他地方住,因此將就和老闆睡同一房間、同一張床。
第1天晚上兩人同住並無異狀,沒想到接下來是惡夢的開始。隔天下班後,A男上床入睡,到凌晨1時許,突然感覺生殖器被撫摸,A男驚醒但因為黃男有身材優勢,加上當天工作很累,A男怕沒有力氣抵抗,於是裝睡不敢制止。黃男得手後,竟然又將A男的生殖器從褲中掏出,以口含住4、5秒性侵,A男嚇得用手機跟當初介紹的朋友求助,友人勸他趕快離開,A男於是趁黃去上廁所時,跑到友人住處並將事情經過告訴黃姓老闆的姐姐,之後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黃男承認有與A男睡同一張床,但否認有任何性侵犯行,並說「我不知道為何A男的內褲驗到我的DNA,可能是他在浴室跟我共用到毛巾」。
雖然黃男否認犯罪,但法院根據相關證人證詞、國軍台中總醫院受理疑似性侵驗傷單,並採集A男內褲檢體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混有2人DNA等,認為黃男性侵確為事實。
對於黃男「毛巾共用」導致混到DNA的說法,法院表示,A男曾在一審時證稱,雖然浴室共用,但他不知道浴室中哪一條毛巾是黃男的,也不會刻意去拿來用,更關鍵的是,A男使用的毛巾是黃男拿給他,黃男也說過是「新的毛巾」,A男補充,換洗內褲都是從他自己包包裡拿出來,送驗的那件內褲也是新的。
法院表示,2人之間並無恩怨,且當日薪資已給付完畢,A男仰賴黃男作為工作雇主是經濟來源,A男也沒有其他刻意誣陷黃男的動機,合議庭不認為A男有「拿黃男毛巾先擦拭自己,再誣陷黃男入罪」的必要。
台中地院一審依趁機性交罪,判黃男3年10月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審受理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不當,因此維持原判,刑事部分仍可上訴三審。
民事方面,台中高分院考量A男大學畢業,事發時從事水電工作,月薪3萬多元,名下除機車外並無其他財產;黃男高中畢業,從事水電工作,經濟狀況一般,每月有2萬多元房貸、需扶養母親等,判賠新台幣15萬元(是A男求償的全部金額),而黃男於民事訴訟審理時未到庭,也未出示書狀表示意見,視同自認,民事部分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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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男學水電竟要跟老闆同床睡 被「偷桃」還性侵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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