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滑倒獲判國賠 基市府提上訴

1名林姓男子走在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人行道滑倒受傷,認為基隆市政府未盡道路管理維護責任,向法院訴請國家賠償,初審判決市府應賠106萬餘元,市府不服將上訴。(張志康攝)
1名林姓男子走在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人行道滑倒受傷,認為基隆市政府未盡道路管理維護責任,向法院訴請國家賠償,初審判決市府應賠106萬餘元,市府不服將上訴。(張志康攝)

1名林姓男子走在基隆市某社區人行道上,因路面有青苔且路面溼滑致滑倒受傷,林男認為是基隆市政府管理疏失向市府訴請國家賠償193萬元,基隆地方法院上月認為市府應負6成責任,判賠林男106萬餘元;但市府表示,林男滑倒路段自始至終都不是市府管轄範圍,將提出上訴。

林男2021年行經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62巷人行道,路面溼滑讓他滑倒受傷,經法院判決市府須賠償,但由於事發地人行道屬於基隆市某社區內的私設巷道,土地產權分屬私人土地,判決引發眾人議論紛紛。

基市府指出,該人行道的管理維護責任應在土地所有權人,而非市府,林男則認為,事發當地雖然是私設巷道,但自社區建成20餘年來,長期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屬於具有公用地役性質的私設既成道路,因此市府有管理維護的責任。

初審法官認為,道路位於基隆市都市計畫區域內,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道路,應屬市區道路條例所稱的「市區道路」,根據「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市府對此處人行道有管理維護的責任。

不過,市府認為,樂利二街62巷屬私人土地,非屬都市計畫道路,亦非市區道路,依大法官400號解釋,顯示該路段與「公用地役關係」不符,且內政部曾於2007年作過函釋,「現有巷道非屬市區道路範疇」,故此節法官引用認知應屬錯誤。

市府強調,該路段自始至終皆非市府權管,社區曾於2006年依「基隆市政府辦理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維護計畫」,提出申請協助維護路面(僅限於AC鋪面),屬1次性維護,保固期屆滿後亦於2018年3月交還社區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