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虐殺丟山谷慘死 主嫌重判16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新北巿張姓男子等人被控因故私行拘禁凌虐被害人,再將被害人丟下山谷致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殺人罪判張男16年徒刑,還可上訴;張男還押時說「法院不給機會」。
判決指出,男子張紹華不滿乾弟邱來富遭男子張育榮持甩棍及空氣槍毆傷,為替乾弟報仇,與乾弟等人於民國104年底埋伏在張育榮住處,將欲返家的張育榮押上車,帶到一處車行,期間張育榮遭棍棒、電擊棒及沖天炮等物攻擊。
判決指出,張育榮遭凌虐期間一度嗆聲,遭張紹華持小武士刀揮砍,最後由張紹華等人將張育榮帶往深度達9公尺的山谷棄置。105年1月初農民發現張育榮陳屍竹林,全案曝光。
一審法院,依殺人罪及遺棄罪判張紹華15年及6月徒刑,其他8名同案被告分別判9月至8年6月不等刑期。部分被告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並於今天宣判。
高院合議庭宣判指出,張紹華與同案被告陳宏明於案發之初,與其他同案被告基於傷害犯意傷害被害人,但在過程中,2人犯意變更為殺人,於被害人奄奄一息時,仍執意丟下山谷,已可預見死亡結果,因此撤銷原審判決。
高院指出,張紹華僅因被害人打傷乾弟,竟不思理性方式解決,反而糾眾強押被害人到車行施以拘禁、圍毆及凌虐,為本案始作俑者,過程中曾持刀及沖天炮傷害被害人,後來又因遭被害人嗆聲,持武士刀猛力砍殺被害人,見被害人傷重奄奄一息,仍未送醫,反而將被害人丟下山谷。
高院表示,陳宏明是受張紹華之邀,參與拘禁、圍毆被害人,見到被害人性命垂危之際,未將被害人送醫,反而將被害人丟下山谷,參與這項殺人行為,兩人均依殺人罪論罪,判張紹華16年徒刑,陳宏明10年6月徒刑,其他5名被告駁回上訴,維持原審10月至8年6月不等刑期。全案還可上訴。10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