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撞死1女 法院判決:不算殺人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Uber司機郭俊邑(24歲)去年中秋連假跟朋友們到KTV唱歌,結束後酒駕狂飆,連撞3輛機車,造成1死2傷,45歲陳女全身骨頭全斷慘死。檢方認為宛如恐怖攻擊,將他依殺人罪起訴。但台北地院認為,該案缺乏不確定殺人故意的證據,昨(11)日改依酒駕致死罪重判郭有期徒刑8年。

酒駕肇事者郭男及母親。(圖/資料照)
酒駕肇事者郭男及母親。(圖/資料照)

2018年9月23日凌晨5點,郭俊邑在KTV喝完酒後,酒精濃度高達1.29,已有重度酒精中毒程度,無法精準駕車,仍自KTV附近沿著羅斯福路三段高速行駛,且不顧燈號以每小時近100km的速度前進,又因操控不當多次打滑、連闖好幾個紅燈,最終在行經基隆路一段時撞倒3輛機車,造成1死2傷。

肇事後郭神色慌張、渾身發抖,合議庭認與一般嚴重車禍肇事者反應相同,難以認定他肇事前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此外,合議庭勘驗行車記錄器,均未見警員攔檢、追逐郭俊邑駕駛的車輛,也無法認定郭為躲避查緝而產生殺人不確定故意。

法院審理期間,郭男坦承有僥倖心態,但否認有殺人故意,並稱有跟被害人談和解。

判決指出,檢方無法舉證郭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因此改依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論處。酒駕致死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郭俊邑被重判8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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