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一撞再撞出人命 二審改依殺人判12年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男子郭俊邑酒駕連撞3部機車,致1死2傷。高院認為,郭男第一次撞擊後疾速逃離,此時已有不確定殺人故意,4秒後再撞2人導致1人死亡,應論以殺人罪,今天判刑12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郭男8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除改依殺人罪判處郭男12年徒刑,酒駕部分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肇事逃逸罪,判刑1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2年6月,仍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9月23日凌晨,郭男在KTV飲酒後駕車離去,行經台北市基隆路4段台灣科技大學大門口迴轉路口時,以約時速106.5公里追撞3部機車,造成1死2傷。

台北地方檢察署依殺人罪起訴郭男,一審北院認為郭男沒有殺人故意,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傷者部分撤告,諭知不受理。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一審還原肇事經過有誤,影響事實認定;此外,一審認定郭男撞擊3人均屬過失,也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合議庭指出,郭男離開KTV後一路闖紅燈疾駛,途中多次左右打滑,行經台科大門口附近先撞上一名騎士,卻持續高速逃離,4秒後撞飛陳姓騎士,郭男因車輛打滑又撞上許姓騎士,最後導致陳姓騎士傷重身亡。

合議庭認為,郭男第一次撞擊僅屬過失,但他在目睹騎士遭撞傷後,以相同高速逃離現場,原本「堅信不會肇事致人死傷」的僥倖心態已告破除,而轉變為「即使再次撞擊他人致死,亦在所不惜」的心態,而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

二審認為,郭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第一次撞上騎士後逃逸則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第二次撞擊造成1死1傷則是以一行為同時犯殺人、殺人未遂罪,從重論以殺人罪。

合議庭審酌,郭男對社會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導致1人死亡、與傷者和解,犯後否認有不確定殺人故意等情狀,就3罪分別量刑。(編輯:張銘坤)10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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