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大哥買房拿走2千萬,如今爸爸遺產剩8千萬還要分他嗎?繼承要懂的事:生前贈與分2情況

除非是3歸扣因素才會被視為遺產的提前分配,要計入遺產總額計算分配。所以,要從父母手上拿錢,就要避開此3種因素,才可以完整再參與父母死後的遺產繼承分配。

自父母生前拿走的財產,算不算已經分了遺產?

1. 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給上述七種特定人之財產,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Q:但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此贈與回計之遺產呢?

A: NO.

因為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所有權已經移轉了,只是回計算遺產稅,而非繼承人可以分的遺產喔。

2. 有三種狀況的生前贈與(結婚&分居&營業),是視為遺產的提前分配,而非單純贈與

此時計算遺產時,就可以歸進來計算遺產,再按應繼分計算份額。因結婚或分居或營業因素,有提前拿到財產受贈者,需再扣除前面已經提前分配的遺產,我們稱之為【歸扣】。

民法第1173條規定

(1)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3)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因此,若有兄弟姐妹在父母生前以結婚、分居買房或者要投資開店做生意營業等理由,拿走父母親的財物或是父母以此名目贈與,當父母身故以後,兄弟姐妹要分遺產時,就可以主張此兄弟姐妹之前結婚買房拿了父母多少錢,這視為是遺產的提前分配,要歸扣遺產。

比如:爸爸留下遺產 8,000 萬,大哥之前買房子拿了爸爸 2,000 萬,所以現在計算遺產總額時,應該要把這 2,000 萬特種贈與歸進來算遺產是1 億,五個兄弟姐妹一人可分得 2,000 萬,扣掉大哥之前已經提前分配了2,000 萬,所以大哥現在一毛都不能分產喔。

夫妻法定財產制的保全規定

在法定財產制度下,夫妻之間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的財產,應該平均分配之,若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名下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返還差額的一半。

但若有一方配偶為避免離婚分產,而有一些脫產或降低名下財產的行為,致使另一方配偶權益受損怎麼辦呢?此時,《民法》上有賦予一方配偶擁有撤銷權及追加計算的權利:

1. 撤銷權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夫妻財產的分配問題,若有配偶的一方,為了不想分配財產給另一半,而提早做的財產移轉,如不當贈與或處理財產,而有害於另一半配偶的財產分配權益的話,另一半的配偶可以主張此不當贈與撤銷。例: 丈夫買房子、鑽戒或名車送外遇對象小三時,有害及妻子將來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妻子就可以行使這項權利,向法院聲請撤銷這項買房子、買鑽戒或買名車的贈與行為,讓財產關係回復原狀。

行使贈與撤銷權也是有時效性的,當知道對方有撤銷原因時開始,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而消滅。

2. 追加計算

或者配偶處分財產而侵害其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權益時,另一半配偶可以主張追加計算此處分財產。是指夫或妻為減少另一方配偶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將來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應該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他方仍然可以分配一半。

如夫現在財產5,000萬,去年不當處理、移轉2,000萬的房地產不見了,妻可以主張夫現在財產為5,000萬+追加計算2,000萬為7,000 萬,來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死亡前贈與財產的財產歸屬⸺歸納整理

遺產與繼承者們的財產分配總結:

1. 我們繼承人可以繼承的財產為被繼承人所有具有價值的財產,包含國內及國外財產,但也要同時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而對其所承擔債務的責任僅限於所繼承的遺產為限。

2. 而兩年內贈與給特定繼承人的7種關係人財產數額,需要回計來計算被繼承人的遺產稅。

3. 雖然回計計算遺產稅,但繼承人卻不能來分配及繼承此財產數額。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不再歸於被繼承人之財產(遺產)。只是國稅局要計入遺產課稅而已。

※4. 除非是結婚、分居、營業等歸扣因素才會被視為遺產的提前分配,要計入遺產總額計算分配。所以,要從父母手上拿錢,就要避開此3種因素,才可以完整再參與父母死後的遺產繼承分配。

5. 繼承父母遺產,雖然是限定繼承的有限責任(所繼承遺產),承擔債務淸償責任,但兩年內的贈與價額,也需要計入淸償責任的額度之中。

6. 夫妻之間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維護另一方配偶請求權的權益,也有贈與撤銷權及追加計算財產的規定,事關我們本身的權益不可不知。

作者簡介_朱家棟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 財稅系碩士

專長:投資分析、退休規劃、稅務諮詢

經歷:外匯分析師及交易操盤經理人、永達保險經紀人經理、國泰人壽山東濟南本部總經理、國泰人壽OIU大陸市場負責人、國泰人壽專任稅務講師、台積電特約稅務講師

本文摘自FUN學出版《遺產&贈與稅的節稅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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