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逝去後,數字遺產該歸誰?

在考慮數字遺產問題時,我們應該要充分尊重逝者的自願,如果他希望在網上永生,那麼就應該對其提供足夠的永生材料,而如果他沒有這個訴求,那麼在默認情況下我們應該給予其可以被世人所遺忘的權利。

導讀壹||筆者將數字遺產定義為在自然人死亡後,其以數字化形式留下的那些具有經濟價值或個人情感價值的數據信息。貳||隨著數字化的進程,數字資產已經日益成為人們資產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之對應的,在人們去世之後,他們遺產中的相當一部分也將以數字的形式出現。參||隨著數字遺產問題的日益突出,國內外的各大平台都對此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從具體涉及的內容,以及權責義務的劃分看,各平台之間的規定相差還是比較大的。肆||當用戶遺留在數字世界的遺產甚至已經可以成為復活他們本人的靈丹妙藥,關於數字遺產應該被如何處理的問題就變得更加突出了。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在更多時候,它不僅取決於法律規定,還取決於用戶本人和平台之間的博弈。

馬克思在其名篇《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的開頭曾引述過一段據說來自於黑格爾的名言:“一切歷史事實與人物都出現兩次,第一次是悲劇,第二次是喜劇。”套用一下這段名言,我們可以說:“有很多事情也會出現兩次,第一次我們以為是笑話,第二次卻發現這其實是一個嚴肅話題。”

二十年多前,我還在上大學的時候,一位同學給我講過一個笑話,說是一位年邁的父親在彌留之際把自己的兒子叫到身邊,遞給他一張寫著一串數字的紙。兒子正在尋思這串數字究竟是父親的哪張銀行卡的密碼時,父親用顫顫巍巍的聲音告訴他:“這是我的QQ號碼,好友裡有很多漂亮姑娘。這是我最寶貴的財富,現在留給你了。”當年的我們還很年輕,死亡這個話題似乎離我們很遠,所以當我聽完這個笑話之後,只是哈哈一笑。

不久前,我又因故想起了這個故事,但這一次,我卻完全笑不出來了。一個多月前,一位朋友給我發微信說,我們共同認識的一位旅居海外的華裔教授因腦溢血去世了。

聽到這個消息後,我頗感震驚。這位教授雖然已經年近70,但身體一直很壯實,也很願意接受新事物。前幾年他來中國時,看到我們都在用微信,就讓我幫他申請了一個號。自此之後,他就像在微信上安了家,每天會在朋友圈發很多讀書筆記和生活體驗,還會轉發很多有意思的文章。近兩年,他雖然由於疫情的原因一直回不了中國,但我每天都看到他的文章,時不時還在微信上和他互動一番,對他的感覺完全是一位熟悉的鄰居老大爺。

正當我感慨生命無常的時候,朋友又發來微信說“教授的家人想要把他在朋友圈上發布的文字整理一下,編成一個紀念文集。但他們不知道老人家的密碼。他們問到我,我記得當時是你幫著教授申請的微信,不知道你還記不記得當時的密碼。”我確實很想幫教授的家人們做些什麼,但一來賬號是很多年前申請的,密碼是什麼我早已忘記了,二來覺得即使知道賬號密碼,在沒有徵得教授本人生前同意的情況下把它告訴別人也有失妥當。因而只好建議朋友讓教授的家人去找找微信官方,看看能不能有什麼辦法。

後來,聽說教授的家人並沒有找微信官方,而是靠試錯破解了密碼。密碼很簡單,是教授與已故妻子的結婚紀念日。

在這位教授的事情告一段落之後,我想了很多。我在想,如果當時教授的家人們沒有通過試錯找到密碼,而是去問微信官方,會是什麼情況?微信官方會不會很爽快地給他們密碼?或者說,要像一般的遺產過戶一樣,有什麼驗證程序?反過來,如果教授本人還在世,他會同意讓自己之前的微信文字公開嗎?或者說,他可以決定讓哪些公開,哪些不公開,要公開的信息由誰來公開。關於這些問題,他應該交由誰來安排,如何安排?為瞭解答心中的疑惑,我也順帶查了一些文獻,做了不少筆記,不知不覺已形成幾千字規模。於是就乾脆在筆記上做了一些修改,成了這篇關於數字遺產的文章。

01 數字遺產的定義及分類

說到數字遺產,我們首先有必要對這個概念下一個定義。為了搞明白這個概念,我從知網上下載了一些論文,發現幾乎所有的論文都引述了聯合國科教文組織2003年發布的《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的定義,即“數字遺產由人類的知識和表達方式的獨特資源組成。它包括以數字方式生成的或從現有的模擬資源轉換成數字形式的有關文化、教育、科學和行政管理的資源及有關技術、法律、醫學及其他領域的信息。”

不過,在我個人看來,這個定義並不是我們關心的“數字遺產”。這一點,從英文是很容易看明白的:《憲章》中考慮的所謂“數字遺產”是digital heritage,這裡的heritage雖然也被翻譯為“遺產”,但其指的是“傳統遺產”或者“文化遺產”這類比較大的概念。而我們平時所講的“數字遺產”指的其實是英文中的digital inheritance,它側重的是個人在去世後,以數字形式留下的東西。雖然這些東西中有一些文化和知識的表達,但顯然上升不到“人類”的高度。

除此之外,一個人在去世後,留下的數字信息在很多時候是和錢有關的,例如比特幣的密鑰等,這些當然沒有資格算作heritage,但對於個人而言卻是實實在在的inheritance;又如,很多普通人在網上的瀏覽、點贊記錄,它們既算不上是“文化、教育、科學和行政管理的資源”,也稱不上是“有關技術、法律、醫學及其他領域的信息”,因而從社會角度看當然算不上heritage,但從個人的情感傳承的角度看,它們卻可能成為inheri-tance。

因而,綜合各種因素,我更願意將數字遺產定義為在自然人死亡後,其以數字化形式留下的那些具有經濟價值或個人情感價值的數據信息。

很顯然,在“數字遺產”這個概念之下,其實涵蓋著很多不同的具體類別,不同的遺產有其各自的特徵,在繼承時面臨的問題也不相同。為了表述這種差異,學者們在討論“數字遺產”時,都會對其進行分類。在諸多的分類中,我比較喜歡的一個來自學者薩曼莎·哈沃思(SamanthaD.Haworth)在《邁阿密大學法學評論》(University of Miami Law Review)上發表的論文。在文中,她將“數字遺產”分為四類:訪問信息(Access Information)、有形數字資產(Tangible Digital Assets)、無形數字資產(Intangible Digital Assets)以及元數據(Metadata)。

所謂“訪問信息”,包括各種登錄賬號以及登錄密碼。從本質上看,它並不是一個獨立的“財產”,而是訪問資產的一種手段。比如,我們在使用App時,都會設定一個賬戶名和一組密碼。這些賬戶名和密碼的設定是隨意的,我們輸入的字符串本身可能並沒有什麼實質意義。但是,通過這些賬號和密碼,我們就可以使用App,對存放的資產進行配置,或者對存放的信息進行操作。因而,當用戶去世後,他的繼承人在面臨繼承問題時,最為關心的應當是他們可以通過“訪問信息”所訪問的資產,而不是“訪問信息”本身。

所謂“有形資產”,並不是指它們在物理意義上有形,而是說它們具有可定義形式的組合或屬性。比如,存在電腦上的照片、Word文檔和PDF文檔、存在郵箱裡的電子郵件、放在在線儲蓄賬戶裡的余額,以及游戲裡的各種裝備、皮膚,都是這個意義上的有形資產。這類“資產”非常容易以文件的形式進行傳輸,可以以較為便捷的方式轉化為實物資產(例如,圖片可以打印,資產余額可以生成財產證明),同時也比較容易變現,因而其經濟價值和情感價值都是比較明確並容易估值的。在現實中,關於數字遺產的各種糾紛所涉及的資產,大部分屬於這一類別。

所謂“無形資產”,是相對於“有形資產”說的。不同於“有形資產”,這類資產很難結構化和概念化,也比較難以確定其經濟或情感價值。舉例來說,我們在微信和微博上都有很多點贊或評論記錄,這些記錄很難用某個形式的文件整合、轉發或者使用,甚至有時連產生這些記錄的人本人都很難記得自己到底給誰點過贊或對誰的帖子進行過評論,而要估價這類“資產”的價值則是更為困難。但盡管如此,由於這類“資產”是由用戶的行為直接形成的,因而它們都包含著大量的用戶行為及偏好信息。

所謂“元數據”,是以電子方式存儲在文檔或網站中的數據,包括數據的訪問歷史、位置標簽、隱藏文本、刪除的數據、代碼等。這些數據是由用戶產生的,但卻並不由用戶自己掌握,甚至要獲取也很困難。對於大多數的繼承者來說,這類財產並沒有什麼價值,因而關於它們的糾紛也很少。但它們卻是用於分析一個人行為的寶貴資料。對於一些人而言,它們可能是無價之寶。

很顯然,這四類數字遺產在特性上有很大差異,比如,從價值屬性來看,“有形資產”的價值可能包括金錢價值和情感價值兩個方面,“無形資產”則只具有情感價值,而“元數據”的價值則甚至不能被用戶本人所有;而從控制狀況看,前三類資產都可以在用戶生前被其本人所控制,但元數據卻沒有這種特性。在實踐當中,不同類別的資產所涉及的問題是不一樣的,因而也需要人們不同的對待。

02 數字遺產繼承中的問題

隨著數字化的進程,數字資產已經日益成為人們資產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之對應的,在人們去世之後,他們遺產中的相當一部分也將以數字的形式出現。這一趨勢,在80後、90後等人群中已經開始明顯體現。根據中華遺囑庫在3月時發布的《2021中華遺囑庫白皮書》,80後人群的遺囑中,涉及的財產有17.3%是所謂的“虛擬資產”;而在90後人群的遺囑中,這個比例則更是上升到了21.75%。這裡的“虛擬資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歸入前面所說的數字遺產中的“有形資產”的范疇。當然,由於難以估價等原因,其他類別的數字遺產無法進入這個統計,如果算上它們,那麼數字遺產在年輕人群的遺產中所佔的份額將更大。

按照法律的慣例,數字遺產作為遺產,只要是由人們在生前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取的,那麼它就可以被繼承。至於遺產繼承的規則,經過幾千年的摸索,已經非常明確了。具體到我國,《民法典》不僅有關於遺產繼承問題的明確規定,還在第一百二十七條中明確了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如此看來,數字財產的繼承應該沒有什麼好討論的問題了。但在實踐當中,圍繞數字遺產的問題卻非常多:

其一,如前所述,數字遺產包括很多類別,而其中幾類的法律屬性其實是比較難以歸類的。比如我們說到的無形資產和元數據,它們並不是所謂的財產,其對於逝者本人和繼承者的經濟價值都很弱,更多是一種情感寄託。對於這些遺產究竟應該如何繼承,其實是存在問題的。

其二,數字遺產的繼承在很多時候會和網絡協議的規定發生沖突。比如,中外的很多社交平台都規定,賬戶的所有權是由平台方所有的,用戶只是租用,並且在租用期間不能將其隨意轉讓。如果違反了規定,那麼平台將有權收回賬號。根據這樣的規定,如果用戶去世,繼承人一旦繼承了其賬號,就違反了逝者與平台之間的協議,這個賬號以及賬號中的數據就會有被平台沒收的風險。在這種狀況下,遺產的繼承和平台規則之間,究竟聽誰的?怎樣權衡?就成了問題。

其三,數字遺產的繼承經常會涉及隱私保護問題。如前所述,很多類別的數字遺產都是由用戶的行為所產生的,從它們可以發掘出大量的用戶隱私,而其中很多的信息可能是逝者不希望別人知道的。如果這些信息被繼承,尤其是在沒有得到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被繼承,這些信息就會被洩露,甚至可能造成逝者在死後“社死”,這在很大程度上將會是一種對於逝者的不尊重。事實上,我之所以不願意積極地幫那位教授的家人去找他的賬號密碼,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擔憂教授本人是否願意家人們去看他的微信,以及擔心裡面會不會有什麼敏感信息。

其四,在一些具體的繼承規則上,數字遺產的繼承也會產生問題。比如,當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時候,常規的遺產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配。但是,對於類似賬號、游戲裝備這樣的遺產,應該如何來進行分配?關於其具體的規則,也是存在疑問,因而有待規范的。

其五,不少網絡遺產在歸屬的認定上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這就導致了它們在繼承上也會有麻煩。尤其是在一些沒有實行實名制的平台,用戶可以用虛假的信息來注冊賬號,然後在平台上積累資產。對於類似的情況,繼承人要去證明這些遺產確實屬於逝者本人就很困難,而要對它們順利繼承,就難上加難了。

由於數字遺產在繼承上存在著上述這些問題,因而在過去的十多年中,不斷有圍繞數字遺產的爭議和案件出現。以被譽為“數字遺產第一案”的“埃爾斯沃思遺產案”為例:2004年,美軍士兵賈斯汀·埃爾斯沃思(Jusin Ellsworth)在伊拉克執行任務期間意外身亡。他的父親向雅虎請求,讓其繼承兒子雅虎郵箱的密碼,以獲取其子留下的文字、照片、電子郵件,以保存有關逝者生前的部分回憶,寄託對逝者的哀思。但這個請求遭到了雅虎的拒絕,理由是這樣做會侵犯逝者的隱私。無奈之下,埃爾斯沃思的父親只能將雅虎告上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繼承兒子數字遺產的要求。最後,法院做出了一個非常折中的判決:雅虎方面可以繼續堅持不讓埃爾斯沃思的父親繼承其賬號,但需要將郵箱內的信息刻錄光盤交給後者。換言之,法院支持了平台對於“訪問信息”類數字遺產的擁有,但要求將其背後對應的“有形資產”交由埃爾斯沃思的父親繼承。“埃爾斯沃思案”判決之後,樹立了關於數字遺產問題的一個先例。此後,有不少案例都仿照了這個判決的思路。比如,國內在2011年就發生過一起王女士訴騰訊的案件。在案件中,王女士的丈夫因車禍去世,王女士希望可以要回丈夫QQ郵箱中的內容作為紀念而遭到了騰訊方面的拒絕,於是就將騰訊告上了法院。最終,法院用和“斯沃思案”類似的邏輯判令騰訊不必向王女士轉讓賬號,但需要將郵箱中的內容交給王女士。

但需要指出的是,“埃爾斯沃思案”的這個原則並沒有受到所有人的認同。例如,2015年在德國判決的一個案子就採用了不同的分析思路。在此案中,一名15歲女孩在柏林地鐵站被列車撞死。她母親想弄清楚女兒的死究竟是意外還是自殺,因此要求登錄女兒的臉書賬號。但臉書根據數據保護原則拒絕了她的請求。於是,這位母親將臉書告上法庭。從案情看,這幾乎和“埃爾斯沃思案”以及“王女士訴騰訊案”完全一致,但德國的法院認為,賬號是一種網絡合同,網絡合同也是合同,它可以被繼承。由於用戶是未成年人,而其母親是其監護人,因而監護人當然可以繼承這筆遺產。據此,法院要求臉書必須對女孩的母親開放其賬號。

通過以上幾個類似案例的不同判決可以看出,實踐當中,人們在對於數字遺產的定性、數字遺產的繼承方案認定等問題上,都還存在著很多的分歧。而在很多時候,對於哪些遺產可以繼承、怎樣繼承等問題,在相當程度上其實取決於平台的態度。因此,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現在國內外的主要平台關於數字遺產都做出了怎樣的規定。

03 國內外平台關於數字遺產的規定

隨著數字遺產問題的日益突出,國內外的各大平台都對此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從具體涉及的內容,以及權責義務的劃分看,各平台之間的規定相差還是比較大的。

(1)臉書的做法

在國外的平台中,臉書是最早設置數字遺產保護的公司之一。早在2009年,臉書就推出了紀念賬號模式。當用戶去世後,其他用戶可以在出示其死亡證明的前提下要求將其賬號轉為紀念模式。一旦賬號轉為紀念模式,它就會被打上紀念標簽,其相關頁面也會作出更改。在這種模式之下,臉書官方就在實質上繼承了用戶留在臉書平台上的遺產,並負責對其進行打理。

2015年,臉書又推出了“遺產代理人”(Legacy Contact)功能。這一功能允許用戶在生前指定一位親友當代理人。當用戶過世後,該代理人將擁有在賬戶頁面發表訃文,並下載已故者數字遺產的權限。通過這種處理,繼承者們事實上就繼承了逝者在臉書平台上的“訪問信息”、“有形資產”以及“無形資產”。

2019年,臉書更新推出專門的“悼念”標簽,用於用戶已過世但仍活躍的賬號,新標簽可以讓朋友和家人分享並回憶逝者的點點滴滴,讓逝者的臉書時間線與他們生前保持一致。在這種設定下,繼承者更像是繼承了逝者的生命,讓他可以在網絡上繼續生存下去。

(2)谷歌的做法

2013年時,谷歌就推出“閒置賬戶管理員”(Inactive Account manager,簡稱IAM)功能,用於幫助用戶建立自動處理數字遺產的流程。用戶可以在生前決定,當其谷歌賬號閒置超過一定時間(從3個月到1年)後,谷歌系統將主動通知賬戶使用者指定的受託代理人,該代理人擁有權限處理經賬戶使用人指定范圍內的數字資產。至於託管的范圍,用戶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決定。如果使用者沒有交代如何處理自己的線上賬戶就不幸離開人世,谷歌將會和已故使用者的直系親屬進行合作,處理逝者賬戶停用事宜。

可以看出,谷歌的做法,其實是將數字遺產的處置權交給了用戶自己,並將用戶的遺囑放在了最為重要的位置。

(3)蘋果的做法

關於數字遺產問題,蘋果的做法經歷了一個很大的轉變。前幾年,蘋果關於這個問題一直採取的是比較強硬的態度。在其服務條款中,明確規定了用戶的賬戶不可轉讓,一旦證明用戶去世,其賬戶內的內容將被刪除。很顯然,這種態度遭到了很多用戶的不滿。

在用戶的強烈抗議之下,蘋果終於在2021年6月作出了妥協,推出了數字遺產計劃。根據這一計劃,用戶將會被允許指定其遺產聯系人。如果用戶本人離世,其遺產聯系人就能請求訪問用戶的iCloud賬號,並傳輸用戶存儲的數據。不過,其中明確指出遺產聯系人無權拿到逝者的iCloud鑰匙串,無法閱覽任何受許可證保護的媒體內容。從本質上看,蘋果的這個思路其實還是沿用了“埃爾斯沃思案”的邏輯——不對繼承人提供“訪問信息”類的數字遺產,但將其指向的有形資產交給繼承者。

(4)騰訊的做法

在國內,騰訊對於自己的賬號管理一直採取的是比較強硬的態度。根據微信、QQ等產品的注冊協議,用戶的賬號所有權屬於騰訊公司所有,初始申請注冊人可獲得該賬號的使用權,但嚴禁用戶進行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若用戶注冊的賬號長期未登錄或使用,騰訊有權將賬號進行回收處理。

騰訊採取這種態度,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防止用戶私下交易賬號——事實上,由於騰訊旗下的很多產品(如游戲)都涉及價值較高的虛擬資產(如游戲裝備、皮膚等),因而這種交易並不鮮見。不過,這種過於嚴格的規定也就限制了數字遺產的繼承,因而也會時不時招來一些糾紛。例如前面講到的王女士與騰訊之間的糾紛就是一個例子。

不過,最近騰訊的做法似乎發生了一些改變。2021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網公示了一項由騰訊公司於2019年申請的專利——“數字資產憑證繼承轉移中的信息處理方法、和相關裝置”。該專利主要包括確定用戶的生命週期結束、獲取用戶的遺囑等內容。從這個專利的內容不難看出,騰訊應該正在考慮推出對賬號等數字資產的繼承。或許在不久的將來,父親將自己的QQ賬號傳給兒子就可以成為現實了。

(5)新浪的做法

作為國內最重要的公共社交平台之一,新浪微博的賬號具有十分獨特的價值。起初,新浪對於去世用戶的賬號並沒有什麼特別規定。但隨著部分逝者賬戶被盜,一些不法之徒利用逝者賬戶(尤其是一些去世的大V賬戶)招搖撞騙,散佈虛假消息等事件的頻發,新浪在2020年9月調整了關於去世用戶賬號管理的規則。

根據新規,為了保護逝者隱私,防止其賬號被盜,站方將對逝者賬號設置保護狀態,即不能登錄、不能新發內容、不能刪除內容、不能更改狀態。為了避免將逝者的賬號與一些長期不活躍的“僵屍號”混淆,新浪微博會通過新聞報道、親友反饋、人工識別等在內的多種手段來判斷賬號用戶的逝者身份,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錯誤。

04 在網上永生,還是被人們遺忘?這是個問題

在英劇《黑鏡》(Black Mirror)的第二季中有一集叫做《馬上回來》。在劇中,女主角用男友生前留下的數字遺產成功製作了一個機器男友。在幾年前,這個劇情似乎還只是一個天馬行空的“腦洞”,但僅僅過了幾年,我們就看到了鄧麗君的數字虛擬人可以和主持人侃侃而談,看到了已故的吳孟超院士在屏幕上向觀眾問醫生的待遇有沒有提高……也就是說,只要把有關逝者的足夠多的信息“喂”給電腦,那麼讓逝者在網上永生就已經不再是一個夢。

當用戶遺留在數字世界的遺產甚至已經可以成為復活他們本人的靈丹妙藥,關於數字遺產應該被如何處理的問題就變得更加突出了。如前所述,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在更多時候,它不僅取決於法律規定,還取決於用戶本人和平台之間的博弈。我想,這種對於數字遺產處理的不確定,可能還會持續上很長一段時間。

盡管如此,我們或許還是可以思考一些關於數字遺產繼承的普遍規則。在我看來,如下幾條規則或許是可以考慮的:

其一,對於“有形資產”,由於其形式,以及價值估算等問題都比較清楚,因而可以參考實物資產的繼承,不需要另作太多的規定。

其二,對於“訪問信息”,可以參考“埃爾斯沃思案”的做法,讓平台繼續保留對其的所有權,但必須將其指向的有形資產交給繼承者。至於其指向的無形資產,由於涉及到用戶的大量隱私,並且從技術上看轉移也比較困難,一般不應予以提供。

其三,對於“元數據”,出於保護逝者隱私的考慮,應當要求平台對這些數據刪除,或者對數據進行脫敏化。

總而言之,在考慮數字遺產問題時,我們應該要充分尊重逝者的自願,如果他希望在網上永生,那麼就應該對其提供足夠的永生材料,而如果他沒有這個訴求,那麼在默認情況下我們應該給予其可以被世人所遺忘的權利。

除了這些原則性的思考之外,個人認為專門的遺產處理服務或許對於解決數字遺產的繼承問題會有很大的幫助。目前,國內外都已經開始有了一些類似的實踐。例如,2015年在美國成立的Deathswitch就允許用戶將自己的賬號信息以及重要文件在上面存儲。在人們注冊成為了網站用戶並指定了繼承人後,網站就會定期向用戶發郵件詢問生存狀態。一旦確認用戶死亡,網站就會將保存的數字遺產發送給其指定的繼承人。而在中國,類似的實踐則更早。於2012年成立的“中國數字遺產網”不僅可以提供和Deathswitch類似的服務,還可以為逝者在網上建立紀念網頁,將數字遺產移到網頁上供逝者親朋好友瞻仰緬懷。

在我看來,這些實踐都為處理數字遺產問題提供了很好的範例。不過,目前這些實踐都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法律和技術問題,因而發展中還存在著一定的障礙。不過,所謂“辦法總比困難多”,我相信,隨著實踐的深入,人們一定可以探索出一整套處理數字遺產問題的好辦法。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經濟觀察報”(ID:eeo-com-cn),作者:陳永偉,36氪經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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