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詐騙與人口販運掛勾成為新興暴利產業鏈,誰是真正無辜的受害者?
文:陳建安 (玄奘大學應用心理學系助理教授兼副教務長、註冊課務組組長)
當詐騙遇到人口販運,到底葫蘆裡在賣什麼藥?根據我國警政單位統計,詐騙案件數在近20年裡幾經浮沉,然而在2015年刑法新增「加重詐欺罪」後,經兩岸打擊犯罪合作關係緊繃與境外經濟及通信科技發展助勢下,便幾乎一直蟬聯台灣最大罪名。而近日突爆出誘騙台灣人至柬埔寨從事詐騙的犯罪案件,在政治人物、官方、名嘴、網紅及各方人馬中,參雜著譁眾取寵、駭人驚悚、撲朔迷離的訊息,一時間還真讓人分不出誰邪誰正。但大致我們還是能從中拼湊出一個讓國人既覺得訝異且感概,涉及到人口輸出販賣的跨國詐騙組織犯罪型態。
儘管國內詐騙集團近年將機房移往國外早已不是新聞,但傳出犯罪集團利用高薪工作誘騙不知情國人至當地後,遭不法分子以所謂的「豬仔」(遭販賣的人)以論斤秤兩轉手給不明非法集團從事詐騙,甚至還會被層層轉賣牟利。儼然已是運作成熟,分工極細的詐騙產業鏈。被害者被不人道監禁在詐騙園區(村或聚落)為非法組織工作,流落在任何願意花錢接手的買家手中,甚至在無利用價值後會像人質般向家屬勒索贖金,甚至剝削最後價值——器官販賣,甚至可能遭到殺害等。
這次讓兩大偏門產業——詐騙與人口販運掛上了勾,儼然成為另一新興暴利產業鏈,最關鍵的還是龐大的利益。儘管陸續引起救援組織、官方、網紅,還有政治人物都紛紛投入救援工作,但卻也發現內幕(誰是真正被害者、人蛇、詐騙集團成員等)遠比想像中複雜。因此,筆者想問的是,我們到底救了誰,誰才是真正的被害者?再者,若有這麼多國人前仆後繼投入此一偏門產業,是什麼原因讓台灣近年竟淪為一個詐騙國度?
當然除了政府與警方應該加強打擊這些犯罪之外,我們社會是否更應該探究背後的犯罪心理與社會現象。如此,一方面可避免造成無謂的社會安全被害恐慌。再者國人也能夠提高此類工作誘騙的自我警覺與危機感。而更重要的是,我們也看到儘管警方、媒體甚至知名YouTuber都已示警這類工作的水很深,但仍看到還有不少人(多數是年輕人)不絕於途。為什麼這些人會如飛蛾撲火般,跳入火坑呢?甚至視這趟出國打拼為圓夢淘金之旅,而如七月半鴨仔般不知情況之險惡?
「瘋」詐騙就像淘金熱
依上述警政署的犯罪統計揭示詐騙犯人數,如果用淘金熱來比喻台灣社會中有著一群人,對詐騙「這一行」趨之若鶩的瘋狂程度,我想一點也不為過。詐騙產業為何會吸引大大小小犯罪組織與許多人相繼投入呢?說到底,還是恆久不變的「哪裡有利益往哪裡去」的人性趨利本質作祟。
從最早期的金光黨,而在約1990年代隨著金融與電信業的發達,讓行騙對象與手法開始可以輕易操作跨境犯罪,怯除了地理上的距離限制。幾經演變,那些原本屬於邊緣人或打不進幫派主要「傳統產業」(地盤、砂石及圍事等)領域分一杯羹的,就發揮創新精神,另闢詐騙的非傳統商機。在各方虎視眈眈地掠奪者,盯上這塊龐大利益大餅,復又加上這幾年因疫情影響不法犯罪利益收入,便各自展現了生存本能。
不約而同的,似乎大家在柬埔寨看到犯罪的一方沃土,這個天時加上有利的地理和法治環境下,萬事俱備就只欠東風了——人手。因此,老闆們獨資或集資開個桶子(機房)便能做起穩賺不賠、本少利多的生意來,只要出個機票及天花亂罪的招募廣告,便在「一條龍」分工負責下在台灣找人(買進、誘騙或自告奮勇等)送過去成為一隻隻待宰的肥羊。這分工產業鏈裡不一定知道誰跟誰,但有如禿鷹般只管各自咬著屬於自己的那塊肉,你不需要知道整體產業全貌,當然也不需要「人」是哪裡弄來的。
這就是組織犯罪的核心本質——追求暴利。再者,這不法犯罪相較低風險原因,相對於跨國犯罪主業走私如販毒,容易遇到黑吃黑且投入成本高,且詐騙的刑期、被捕風險也低,直接暴力衝突更低,因此投報率高而深具吸引力。
除了受誘騙外,也不能忽略存有掏金夢者!
詐騙犯罪內幕遠比想像中複雜,除了可能純粹屬於受誘騙者之外,有多少人屬於人蛇集團,又有多少比例是屬於想出國撈一筆的掏金者夢者呢?為什麼會有人想靠這「偏門」來成就自己呢?其原因可能心裡抱著:第一,加入詐騙集團就像買個彩券,尤其在低職場競爭力與經濟壓力下,更寄望去買個夢想與希望。其次,詐騙集團的分工製造道德斷點,讓人陷入一種感覺自己其實也沒這麼壞。例如,合理化詐騙行為。我不騙他,他也會被別人騙;機房的會說我只是打電話,又不是我去領錢的;車手則狡辯我只是領錢的,又不知道這是騙誰的! 第三,趁年輕,自認若沒有一具競爭力專長,不說買房連要生存都越來越不易。因此,在花言巧語的廣告與人脈招攬下,只需要努力拚個一兩年,來個彎道超車達到財富自由,不須辛苦熬多年!
然而事實上,以筆者於監獄多年訪談過詐騙犯的經驗,基本上這些錢怎麼來,大概就是怎麼去,不義之財通常很快的就揮霍殆盡。
如果這麼好賺,會輪到你嗎?
詐騙集團招攬話術當然也不會明目張膽說,他們就是幹壞勾當的。儘管手法多變,但萬騙不離其宗,招數總不脫離畫一個大餅(如海外打工、做代購、客服、博弈業等),甚至反操作用激將法要你勇敢出國追夢或跳出舒適圈,一點都不遜於企業員工激勵團體課程。字裡行間流露出這麼「好康」的事,人生難得有幾回,如果來慢一點可能就只剩殘渣剩湯了。
在說服心理學裡,Petty與Cacioppo(1986)提出態度改變的直接證據或看似微不足道但具對人們行為判斷影響力的訊息(如空泛夢想、美好感覺、一夜致富)等之推敲可能性模式(Elaboration Likelihood Model of persuasion, ELM)。當人們對事件沒有足夠資訊或訊息不明以供判斷,復加上對獲得所謂的目標(財富與成就等改變)有高度期待,加上對方若提出有力佐證(如有多少人已經靠這在短時間便撈了多少錢等)等,此時高漲的美好情緒都將大大增加非理性判斷的空間。
在經過認知與情緒、理性與非理性手段的一番操作後。心想就去衝一波,反正就算目前有工作也只夠度日子,此生想吃香喝辣何不就試看看。雖說富貴險中求,但也不要忘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且更不要忘記江湖法則,你今天接受號稱免費招待的機票與食宿等旅遊行程,因為不用錢的往往(代價)最貴。
這麼多人被捉就意謂著那裡有錢賺
舉個曾經在監所進行輔導工作時,我與加入詐騙集團青少年晤談過程為例。我問到,你看到新聞上這麼多人因詐騙被捉,不會感到害怕嗎?他回答,哪會!我就是覺得那麼多人被捉,所以表示那(詐騙)一定很好賺,才會有這麼多人想做,而且大人每天忙工作也是在賺錢呀。
這思維邏輯真是一語道破我們與詐騙犯的思考盲點。原來最遙遠的距離,不是我們不在追求同一個目標(追求成就與財富)上,而是我們根本雞同鴨講。
人口販運防治法下的困境
近年因台灣警政大力宣傳查緝與人民防詐意識提高,詐騙機房(桶子)漸轉移至國外早已不是什麼新聞,但此次事件浮上檯面的再受關注的原因,是在於誘騙國人至柬埔寨從事詐騙活動。由於這已屬於妨害自由的行為涉及到我國《人口販運防治法》裡的人口販運罪,就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義的「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其遂行犯罪意圖的方法,裡頭洋洋灑灑列舉了多達二十幾項手段。其中包括也包含使用強暴、脅迫、恐嚇、詐術、拘禁及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等。
另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而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也都算是觸犯本條法規。特別的是,若意圖營利而強制性交易、勞動,以及摘取器官等的刑責,更可能會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去在台灣發生許多從大陸或東南亞地區引進許多外籍勞工及配偶,因此多屬於所謂「輸入型」。因此,為遏止此類非法事件加重刑罰,便從《刑法》第296條之1對買賣質押人口之犯罪中分立訂定專法。此外,《刑法》第297條也特別對意圖營利而使用詐術出我國境者,也訂有嚴厲之刑度(3到10年)。因此可知,人口販運法在我國乃屬於重罪。
儘管對於違反被害者意願的人口販運犯罪有專法防制,可是此次依警方救援與查緝也案件發現,並非每位都屬於所謂違反意願,甚至有不少比例是屬於知情或主動積極出境「輸出型」加入詐騙組織活動者。因此,我們不該只是被動處理該類犯罪事件,也應該採取積極主動預防遏止犯罪的發生才是上策。否則,這樣子救來救去,左手救,右手再跑去也不是辦法!
這是集體社會現象而非僅個人行為
社會大眾對於那些被騙去柬埔寨工作的人,常會有的反應是,「這些去的人真是頭腦……!」。如果只是零星個案,或許可歸因為個人因素,但若是成百上千人都出現共同行為,那就不是從個別差異所能解釋的了。說到社會集體現象,著名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Émile Durkheim)在其經典的《自殺論》一書中說到,當一個人自殺,或許純粹是他自己個人特殊因素、精神心理及特質;但當一群人都有同一行為時,那就不是單純只是一個數字問題了。相反的,行為背後可能較是跟社會結構與環境因素(如政治與社會經濟、生活價值觀、道德規範等)有關,而不能概推歸咎到個人層次的社會事實(social fact)。
這些人又不是被刀槍強押著加入詐騙集團,到底有什麼拉力與推力等誘因呢?犯罪學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觀點認為,在這個資本主義社會,推崇的是追求物質財富、地位等目標,但是有些階層族群的競爭條件比中上層階級不利。
然而,不同於那些社會退縮(藥毒酒癮、躺平族、閉縮型)的犯罪邊緣人,這群人仍然有動力追求主流社會的目標(財富、物質及地位等),但因其條件與能力若要謹守傳統的方式(正當工作、求學、投資及合法做生意等)都如此遙不可及。在此條件下,這樣目標與自身條件的落差便會產生挫折而引起心理緊繃。而為達目的,只能採取創新偏門的手段,其中這群人選擇採取犯罪行為。
犯罪的移轉
在犯罪學的情境犯罪預防理論中提到,因防堵某區域、犯罪方法、犯罪動機與目的等,並不意謂著犯罪事件與犯罪人就此會消失匿跡。很可能整體犯罪能量並沒有消失,只是可能會產生替代效應移轉到其他標的、方法或區域而已,此即「犯罪的轉移」(displacement effect of crime)概念。簡單說,就算我們今天把真正的被害者救回來、也推出新的跨國防詐刑事犯罪合作措施,甚至直接在機場拿著勸戒的牌子要國人別再出國受騙,但這些其實也都只是亡羊補牢,治標不治本的長久之計。
雖然人民可以藉提高被害風險意識來達到犯罪預防,但只要社會上仍有靠剝削他人、威脅利誘及走旁門左道獲益的犯罪動機者,這群人便窮則變,變則通,犯罪手法就像阿米巴蟲一樣隨著「利益」而出現犯罪變形。降低犯罪率,最根本還是要人民提高自我控制與道德約束能力。
因此,最根本要問的關鍵問題,為什麼詐騙犯罪與不法詐騙「這一行」在台灣如此盛行,和成為一個非法「產業鏈」?首先,政府的職責應該創造一個讓人民就業、生活等安居樂業的條件。如果能安定的工作與生活,尤其是年輕人,誰願意甘冒未知風險的工作。再者,在素養教育上應該要讓民眾了解,每個人都該有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認知,具備評估行為與抉擇風險的能力。這些被害預防風險的基本知識,應該成為學校、社區及政府推行教育與政策的核心主軸。
此外,強化跨境防制詐騙的刑事政策,防堵詐騙因境外追緝不易而橫行猖獗,讓不法分子逍遙法外。最後,不要讓台灣成為詐騙之島,根據警政單位查獲詐騙人數已高於毒品與公共危險罪的總和,成第一大犯罪。曾幾何時台灣人被認為像牛一般勤勞篤實的民族性格,墮落為一昧只想「吃好做輕苦」的社會劣質性。是時候,我們社會該思考如何找回原本屬於台灣人的相互信任美好社會文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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