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男友有偷拍照!她怒搶手機丟河裡 反遭判刑代價曝

基隆一對戀人在分手後,女方認為男方手機裡有自己的裸照,便相約出門談判,在爭吵之後,直接將男方的手機丟到田寮河,還伸手拉扯毆打,男方一怒之下提告傷害等罪,近期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小美(化名)及小明(化名)曾是一對戀人,小明指出,他與小美在民國111年2月某日下午5點相約見面,約20分鐘後,小美搶走他的手機,並直接丟到田寮河裡,還說要找朋友來打他,小明一時害怕便想要回到車上,沒想到,小美卻伸手拉扯並毆打他,2人僵持許久,一直到小美主動說要找警察,而他也在小美離開後迅速回到車上等警察,後來發現小美帶的人並不是警察,小明便直接開著車到警局報案。

對此,小美稱,事發前一天小明載她回家時,曾把手機給她使用,讓她意外發現手機內有偷拍的裸照,而小明也馬上搶回手機。隔天案發當下,因為吵架的時候小明一直說要叫人評評理,但她不明白評評理是什麼意思,再加上覺得小明經常私下聯繫她的朋友,不希望不正常的照片存在手機裡,才會衝動丟掉小明的手機。

法官調查後發現,小美在事發當天及隔天曾傳訊息給小明,其中提到,「我只是看到我的照片上面有你前女友的照片,你答應說要删掉的,沒想到你還留著,再加上你竟然跟我說,拍我照片是為了生理跟心理都對我忠誠 ,但事實上你前女友照片遺留著,所以我把她丟到水裡,那分手後這些事情就都跟我沒關係了,我也就平衡了」,認為小美做出丟手機的舉動,應和手機內有前女友照片有關,並非小美稱偷拍的部分。

此外,小美曾告小明妨害秘密、妨害性自主,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獲不起訴處分,因此實在難認定遭丟棄的手機內究竟有沒有裸照。

而在傷害部分,查詢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就醫紀錄,發現就診時間與案發時間相當近,病歷上所記載與女友分手起爭執、遭徒手毆打、抓傷等,都和小明所說符合,因此認為小美所說不足採信,依傷害、毀棄損壞罪合併判拘役8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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