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誤食異物6月大女嬰「昏迷指數3」 屏縣府:已暫停保母收托

屏東縣一名6月大女嬰在蔡姓保母托育下疑因疑誤食異物,送醫救治,但到院前已OHCA,經急救後轉小兒加護病房,醫院表示女嬰生命徵象仍不穩定,處危險期,昏迷指數3分;對此屏縣府社會處表示,全案啟動調查,並立即對該保母停止收托,若有違法事實,可公布姓名並廢止托育證書。

屏縣府社會處昨(3/5)日上午9時許受理通報,50多歲蔡姓居家托育人員3月4日,照顧6個月大女嬰發生女嬰疑似誤食異物,經送醫救治後,轉入小兒加護病房,不過目前,女嬰生命徵象仍不穩定,處危險期,昏迷指數3分。

社會處進一步指出,本案蔡姓保母100年11月16日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於101年5月28日在屏東縣執業登記為合格在宅保母,自101年9月開始收托至今托育過19位幼兒,期間未有重大照顧缺失。

社會處表示,依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紀錄,蔡姓保母過往服務狀況良好,受傷幼兒係家長透過親友介紹於112年12月1日開始送托,社會處在今年1月9日曾至托育地進行訪視,托育狀況及互動情形尚好。

社會處強調,本案已由社會處兒少保護社工開案,提供案家心理支持並協助後續醫療、檢警調查等相關事宜,並連結屏東縣律師公會媒合律師協助後續司法程序。

此外,縣府也就該名保母其他收托幼兒,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2條規定,於行政調查期間,通知家長該名保母已辦理停托,並依家長意願轉介至其他保母,另於案件調查期間暫停蔡姓保母收托幼兒。

社會處說明,本案已進入偵查階段,後續依檢警調查事實,協助家長提告或由本府提出獨立告訴,若有《兒少權法》第49條情事,縣府將據以裁罰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同時依據前法第26-1條規定,廢止蔡姓保母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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