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嚴峻的當前,正是衛福部解禁心理師「網路諮商」的最佳時機

文:林家興(台灣師大心輔系退休教授)

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日趨嚴峻期間,台灣民眾面臨沉重的身心壓力和心理困擾,在不方便外出尋求面對面的心理諮商時,想要尋求網路諮商卻不可得,這是什麼樣的困境啊!我們明明有眾多優秀的心理師,也有許多現成的通訊軟體和網路諮商平台,民眾也迫切需要心理諮商,卻卡在心理師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不得執行網路諮商的不當限制。

本文主要在說明衛生福利部不當限制心理師執行網路諮商的背景,呼籲衛生福利部盡速廢止心理師不得從事網路諮商的函釋和「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讓網路諮商回歸《心理師法》和心理師專業自律,尊重心理師根據專業判斷,採用實體或線上的方式,提供民眾所需要的心理諮商。

衛生福利部不當限制心理師執行網路諮商的背景

台灣心理師執行網路諮商已經超過20年,衛生福利部於2016年9月1日發布函釋,內容主要是「……查《心理師法》並未准許心理師得利用網路方式進行心理師業務,自不得任意為之」。這個函釋不當解釋《心理師法》的條文,限制心理師執行網路諮商,讓許多網路諮商服務因此停擺,包括由趨勢科技和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共同發展的「心療在線」被迫下架,明顯損害民眾接受網路諮商服務的權利。

《心理師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心理師可以或不可以執行網路諮商,衛福部卻片面解釋心理師未經申請核准,不能執行網路諮商。當網路科技已經成為民眾生活的一部分,網路諮商成為世界發展的潮流,全世界幾乎沒有一個地方有這樣限制,因為網路諮商本來就是心理師執業的方式之一。衛生福利部根據心理師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擴大解釋為心理師不能從事網路諮商,這是違反數位共享經濟和網路科技潮流的作法。

衛福部於2019年11月29日頒布「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規定心理師應經過各縣市衛生局的核准才能執行網路諮商,導致各級學校、各類心理諮商機構不能在疫情惡化時無縫轉到線上提供服務。筆者認為前述函釋和核准作業參考準則明顯違背《心理師法》,應予廢除,理由如下。

網路諮商不屬於醫療行為

心理諮商不屬於醫療行為,那麼衛生福利部對於《心理師法》條文的解釋,便不應該使用醫療行為的高規格管制,不當限制心理師透過網路平台提供諮商服務。醫師應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包括診斷、處方、手術,以及麻醉等,心理師執行業務並不涉及上述醫療行為。心理師是否透過網路提供諮商服務,應屬心理師的專業判斷。因此,衛生福利部應尊重網路諮商屬於心理師專業自律的範圍,不需要透過醫療法規加以規範。

通訊診療才需要法律規範

通訊診療與網路諮商有兩點明顯的區別,第一,通訊診療是醫療行為,醫師需要親自為之,網路諮商不是醫療行為,《心理師法》也沒有明文規定心理師執業要親自為之;第二,通訊診療有醫師法第十一條的法律授權,醫師親自為之的例外或特殊情形授權衛生主管機關訂之,《心理師法》既無要求心理師執業必須親自為之,而且也沒有明文限制心理師不可以執行網路諮商。

通訊診療辦法有法律授權,網路諮商並無法律授權,衛生福利部通過函釋禁止心理師透過網路平台提供諮商服務,明顯逾越法律授權,過度限制心理師的業務範圍和執業方式。心理師透過網路平台提供諮商服務,並無明顯對民眾造成傷害之虞,縱有風險,也應採最小限制手段,不應一律禁止。筆者建議由心理師公會全聯會訂定網路諮商執業指引,使民眾得以享受新興科技的益處,也可以讓主管機關放心。

心理師在執業場所提供網路諮商並未違反執業以一處的規定

心理師於執業登記場所提供網路諮商,並未違反執業以一處為限的規定,衛生福利部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形下,訂頒規範條文比通訊診療辦法還要嚴格的「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明顯違反法律授權和法律保留的原則。衛生福利部錯誤將心理諮商視同醫療行為,不當地採用過度嚴格的規格管理,將網路諮商解釋為屬於應經事先報准之例外情形,明顯錯誤解釋《心理師法》條文。

面對網路科技服務,主管機關的心態需要做很大的調整,不僅消極的不要保守的解釋法律條文,成為網路諮商服務的障礙,更要積極的提供輔導和獎勵,協助心理師提供良好的網路諮商服務。衛生福利部應該相信民眾有足夠的智慧和判斷,可以自行選擇實體或網路型態的心理諮商服務,尊重民眾有權利從實體上或網路上,獲得自己所需要的諮商服務。在疫情嚴峻的當前,也是衛生福利部廢止限制心理師執行網路諮商之行政命令的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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